多次盗窃车辆被处刑

2016-08-29 13:21:45 133
近日,大关法院对公诉机关起诉的被告人丁某某盗窃一案进行了审理,以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伙同他人驾车至大关县城,盗走邓某某停放于翠华镇接官厅
  近日,大关法院对公诉机关起诉的被告人丁某某盗窃一案进行了审理,以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伙同他人驾车至大关县城,盗走邓某某停放于翠华镇接官厅加油站处的一辆紫蓝色电瓶摩托车,后停放于家中。经鉴定,该车价值4425元。该车经公安机关查获后已返还失主。2、2016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伙同他人包车至大关县城,盗走陈某某停放于翠华镇联合村灵观岩处修理厂院坝内一辆灰色五菱微型车。经鉴定,该车价值8039元。该车经公安机关查获后已返还失主。3、2016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伙同他人驾驶盗窃的五菱微型车至大关县城,盗走宴某某停放于翠华镇辕门社区公路边鑫森汽车装饰中心门前一辆红黑色新大洲牌踏板摩托车。后被告人丁某某等人因发现有人追踪,将微型车及摩托车丢弃于昭通市昭阳区凤凰街道办事处凤凰八组逃走。经鉴定,该车价值9310元。该车经公安机关查获后已返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采信,但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丁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后悔莫及,对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没有意见,表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出狱后争取做一个遵纪守法的诚实公民。(李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