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是公司借款还是个人借款?

2016-08-31 13:25:22 79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借条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无公司印章,或者既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时又加盖公司印章的情形,此时应当如何认定借款人?近日,疏勒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针对借款主体的认定,应当结合借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借条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无公司印章,或者既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时又加盖公司印章的情形,此时应当如何认定借款人?近日,疏勒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针对借款主体的认定,应当结合借条落款、出借人意思表示以及还款过程综合认定。
  
  刘某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1月27日,刘某本人向乔某借款10万元,刘某在出具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印章。刘某向原告乔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用于牛场建设,并自愿以公司所有财产(包括:土地、房产、牛、鸡、所有设备等)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约定于2014年1月27日至2014年3月27日还款,但至今借款逾期未还。为讨要借款,乔某将刘某及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债。
  
  法官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作为公司的代表人,代表公司从事经济活动。并且与一般公司代理人不同,法人因其代表人身份系法律规定授予,签订合同时,无需公司另行出具授权书授权。由此,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应当具有同等效力,都是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有效形式。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未加盖公章但属于企业职务行为的,债务应由企业承担;以个人身份签署借条的,属个人行为,债务由个人承担。本案中借条上的借款人处,有刘某的签名和公司印章,且乔某在借款时知道,刘某借款是用于被告公司的牛场建设,并自愿以公司所有财产(包括:土地、房产、牛、鸡、所有设备等)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因此应当认定刘某借款是代表其公司的职务行为,是公司与原告乔某之间的借款纠纷。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归还原告借款。
  
  法官提示:作为与法人交易的相对方,虽然法律规定了合同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同样生效,但还须尽可能地要求对方同时签字和盖章;作为对外签订合同的公司法人,应妥善保管公章,确保公章在使用时与意思机关形成的意思一致,并对外做好适当的披露工作,以使第三方能够了解法定代表人等机关的权限。(张永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