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土地对于农村人民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农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来获得收入,是绝大多数农村人的主要经济来源支撑,如若丧失了土地,则很多人难以生活。然根据现在农村的一般传统,农村妇女往往在结婚后,将户口迁出娘家并落户到婆家,因此而因户口
自古以来土地对于农村人民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农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来获得收入,是绝大多数农村人的主要经济来源支撑,如若丧失了土地,则很多人难以生活。然根据现在农村的一般传统,农村妇女往往在结婚后,将户口迁出娘家并落户到婆家,因此而因户口的迁出丧失其在娘家所拥有的土地份额,而如果在将来一旦离婚,女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容易被忽视而得不到保护,这对女性是极为不公平的。据此,农村夫妻离婚时,通常会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以维护自身权益,然其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物权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对其分割适用《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即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是可以请求分割的。在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等所有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家庭共有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可以首先由当事人协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可由法院按照家庭人口、老人赡养、未成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判决确定夫妻各自利益,并划分各自管理的土地面积。
综上所述,离婚时一方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应当依法处理。(李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