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主给付货款对象错误 法院判决仍须支付货款

2016-10-12 13:58:13 67
购买货物,买主就得向卖主支付货款,且给付货款不能认错对象。否则,法院将判决还账付款。近日,镇雄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买主向未收到货款的卖主支付货款。 2015年被告江焕向原告沙江购买水泥砖修建房屋,同年12月双方对货款进行结算,被告还欠
  购买货物,买主就得向卖主支付货款,且给付货款不能认错对象。否则,法院将判决还账付款。近日,镇雄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买主向未收到货款的卖主支付货款。
  
  2015年被告江焕向原告沙江购买水泥砖修建房屋,同年12月双方对货款进行结算,被告还欠原告货款60000元。之后,被告认为向自己推销水泥砖的第三人张玉坤是卖主委托的收款人,便将60000元货款付给第三人张玉坤。原告沙江未收到货款,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江焕还款。
  
  法院认为,原告供给被告水泥砖后经过双方结算,被告认可尚欠原告货款60000元,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江焕给付第三人张玉坤货款60000元,不能提交原告委托张玉坤收款的委托书,不能认定张玉坤有权代原告沙江收款。据此,判决被告江焕支付购买水泥砖的货款60000元给原告沙江。(汪子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