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纳雍法院审结一起拒付工价的承揽合同纠纷案,判决吉某全支付肖某春做房屋外墙水泥清光的工价2500元、修建圈的工价700元、砌院坝石墙的工价200元,合计3400元。 据悉,2013年12月30日,肖某春与吉某全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肖某春为吉某全做房屋外墙面的
近日,纳雍法院审结一起拒付工价的承揽合同纠纷案,判决吉某全支付肖某春做房屋外墙水泥清光的工价2500元、修建圈的工价700元、砌院坝石墙的工价200元,合计3400元。
据悉,2013年12月30日,肖某春与吉某全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肖某春为吉某全做房屋外墙面的水泥清光,工价为15元/㎡,于2014年2月20日开工,3月18日完工。房屋外墙清光完工后,肖某春为吉某全修建三格圈,其中一格带圈楼,约定工价1400元,肖某春实际修建了二格圈,带圈楼的一格未修建。圈完工后,肖某春又为吉某全砌院坝的石墙,约定工价200元。2016年2月,吉某全在房屋后方肖某春所做的墙面清光上刷了漆。工程完工后,吉某全一直未支付肖某春所做工程的工价。
2016年8月,肖某春将吉某全诉至法院,要求肖某春支付工资5050元及拒付工资造成的经济损失3817.80元,合计8867.80元。吉某全辩称,肖某春做的水泥清光不合格,做完工的时候我就对他说了。做的圈当时是说做三格,其中一格带圈楼,一共1400元,他只做了不带圈楼的二格。砌院坝的石墙工价是200元。去年腊月间,肖某春来叫我收方算钱,当时我对他说做的水泥清光不合格,要么返工重做,要么贴瓷砖,我按30元/平方米算钱给他,他说做不了就走了。他给我把墙面水泥清光做好,我会给他工钱的。
经现场勘验,肖某春所做的房屋外墙清光面积为208.1㎡,房屋后方的二楼外墙面下沿凸凹不平和滴水檐未清光,房屋右面的二楼板面外沿和楼梯下方未清光。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春向吉某全承包房屋的外墙水泥清光工程,要完成外墙水泥清光的工作并交付。按双方的约定,肖某春做房屋的外墙水泥清光的工价为208.1㎡15元/㎡=3121.50元,因肖某春所做的房屋外墙清光中房屋正后方二楼外墙面下沿凸凹不平和滴水檐未清光,房屋右面的二楼板面外沿和楼梯下方未清光,影响了房屋的整体外观,不完全符合质量要求;吉某全应在肖某春完成工作后验收并支付报酬,但一直未履行该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吉某全要求肖某春重做该工程,凸凹不平和未清光的墙面仅影响房屋的整体外观,加之吉某全已在该水泥清光墙面上刷了漆,无必要重做该工程,应适当减少肖某春的工价,支付2500元为宜。肖某春未修建的带圈楼的圈与已修建的二格圈的工程量大体相当,故双方约定的修圈工价1400元吉某全应支付700元为宜。砌院坝的石墙工价200元吉某全已认可,应予以支付。肖某春请求按信用社贷款月利息赔偿延期支付报酬的利息损失3817.80元,计算利息损失应从双方结算后确定了应支付工价数额时起算,因双方一直未结算,应支付的工价数额未确定,故该请求应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郭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