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纳雍法院宣判了一起跨区倒卖烟叶,涉案金额18万余元、烟叶881包重43080公斤,主犯李某,帮助运输的从犯陈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
日前,纳雍法院宣判了一起跨区倒卖烟叶,涉案金额18万余元、烟叶881包重43080公斤,主犯李某,帮助运输的从犯陈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国家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下,在毕节市大方县马场镇和纳雍县沙包乡、寨乐乡等地大量从烟农手中非法收购烤烟,并雇人打好烟包后转运至其租赁在大方县马场镇的门面内囤积代售。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明知李某非法收购烤烟烟叶而帮助其将烟叶运输至贵阳市销售。当日凌晨,陈某驾车至毕节市黔西县境内时被纳雍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160包烟叶。后在李某租赁存放的门面内查获烟叶721包。经称量和计算,该批查获的881包烟叶重43080公斤,价值人民币181721.3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许可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的烟叶,非法经营数额181721.32元;被告人陈某明知李某非法收购国家限制买卖的烟叶而帮助运输,二被告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共同犯罪中,李某系出资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某帮助李某运输烟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二人贩运的烟叶在运输环节被查获,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且二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对二人减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
综上,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何祥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