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相撞起纠纷,帮助他人报复领刑

2016-10-21 17:27:02 作者:法制与社会周刊 52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走路相撞引发的聚众斗殴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5年2月12日,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三人路过镇雄县尖山乡街上一岔路口,余某甲与邹某丁因走路相撞,发生纠纷并相互抓打。之后,邹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走路相撞引发的聚众斗殴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5年2月12日,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三人路过镇雄县尖山乡街上一岔路口,余某甲与邹某丁因走路相撞,发生纠纷并相互抓打。之后,邹某丁将此事打电话告知其兄邹某某(另案处理),邹某某遂带着张某和罗某、陈某(另案处理)赶到现场并殴打余某甲、余某丙及余某乙。余某甲被打后又打电话给其兄余某某(已判刑),余某某驾车赶到现场,遂持刀追打邹某某并将邹某某杀伤,张某见状,到邹某某家提刀到现场,被围观群众劝阻,后余某某又将张某杀伤。事后,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某某、邹谋戊的伤构成轻伤,张某的伤构成轻微伤。
  
  镇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某为报复余某甲等人,邀约被告人张某参与斗殴,其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六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古人云:“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原本可以在相撞时道一句歉就解决问题的,但由于逞一时之能双方当事人先后邀约他人帮助报复对方,不但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等待其的是我国法律的惩罚。同时本案也启示我们,在对他人进行帮助时,要能明辨是非,不意气用事,对违法行为坚决不参与,远离违法犯罪。
  
  作者:谭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