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物认为产品不合格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2016-12-16 16:19:09 82
一、网上购物认为产品不合格诉至法院 2016年9月13日,家住贵州省纳雍县的李某某通过网上购物的方式在浙江某某网络公司开办的天猫店铺步步高母婴旗舰店下单购买了两台步步高H8S,共花费人民币3996元。 李某某收到货后,发现没有纸质说明书,于是李某某便上网
  一、网上购物认为产品不合格诉至法院
  
  2016年9月13日,家住贵州省纳雍县的李某某通过网上购物的方式在浙江某某网络公司开办的天猫店铺“步步高母婴旗舰店”下单购买了两台步步高H8S,共花费人民币3996元。
  
  李某某收到货后,发现没有纸质说明书,于是李某某便上网查询相关使用操作说明,在其查询相关信息时,意外发现湖南工商局在其官网发布2016年第二季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通报,认定步步高家教机H8S防电击保护的结构要求项目不合格,李某某为了慎重起见,又查看了涉案产品在中国质量新闻网有相同报道。
  
  之后,李某某向浙江某某网络公司质问产品为何是不合格产品,并提供相应报道给浙江某某网络公司。浙江某某网络公司说这个报道早就知道,就是因为说明书少说了一句话。后来李某某要求该公司出示涉案产品的“防电击保护结构的要求”的检测报告。浙江某某网络公司拿检测报告给李某某,时间是2016年4月19日,检测合格。但李某某认为,其所购买的产品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13日,与该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不是同一批次。
  
  因此,李某某以浙江某某网络公司没有纸质说明书,不能提供生产批次检验报告,其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某某天猫公司明知或应知浙江某某网络公司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浙江某某网络公司返还购物款3996元;判决浙江某某网络公司承担十倍赔偿李某某39960元;判决某某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浙江某某网络公司和某某天猫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二、销售方及平台服务方意见
  
  某某天猫公司认为,我公司只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不参与买卖交易,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天猫卖家与买家,同时,某某天猫公司已尽到了合理审慎义务。
  
  浙江某某网络公司认为,《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二季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通报》所指出的抽检样品不合格与本案涉案标的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无关,其抽检的步步高H8S型家教机质量不合格针对的仅仅是被抽检的样品,并非涉案标的,况且该抽检仅仅指出不合格项目为“防电击保护的结构要求”,并不包含李某某所指的“标志和说明书、机械和物理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相反,根据广东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针对H8S型家教机所作的No.D*****273检验报告,“防电击保护的结构要求”为合格;所涉标的不存在李某某所称的质量不合格问题,涉案产品已经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即3C认证),3C认证包含李某某所指的GB****-2011强制标准,认证过程的相关试验报告结论为合格,试验报告关于“安全描述报告”的“适用地区环境”一栏指出H8S型家教机并不适用海拔要求,即本案涉案产品并无在特定海拔环境下使用的安全要求。同时,“适用气候条件”一栏指出涉案标的可以在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而非仅适用于非热带气候条件下。因此,涉案产品并不需要在设备的明显位置或者说明书上标注“仅适用于海拔2000m以下地区安全使用”及“仅适用于非热带气候条件下安全使用”警示语句;我公司销售人员如实根据李某某的要求告知产品的特征,并向李某某详述产品如存在质量问题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寻求保障,且最终向李某某交付了两台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因此本案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形。退一步讲,即使涉案产品存在李某某所述质量不合格问题,我公司也不存在欺诈消费者情形,涉案产品展示页面以及销售客服人员承诺的正品保障,所谓“正品”,是针对于假货、赝品而言,即上述的正品保障承诺的只是承诺所售产品是我公司正规生产的产品,而非冒充我公司生产的假冒产品,绝无保证质量绝对合格的含义。事实上,任何种类的产品的生产商生产的产品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不良率,不可能保证待售每个产品100%无质量问题,生产商以及销售商客观上也不可能向消费者承诺产品质量绝对合格,否则,包退包换、保修等售后质量瑕疵处理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不合格假一赔十”并不能解释为如果标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卖方须向买方支付相当于产品售价十倍的违约金。首先,由于本案涉案产品根本不存在李某某所指的质量问题,也不存在非正品的情况,所以其主张假一赔十并无基础依据。其次,根据聊天记录,我公司客服人员在与李某某就交易商谈时一直表达的核心意思是:1、产品质量正常情况下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有问题我公司提供渠道供李某某选择权利救济;2、绝对保证产品为正品,假一罚十,我公司虽然作出“不合格假一罚十”的承诺,该承诺的重点落在“假”字上面,“假”也是不合格的一种体现。我公司认为,该承诺应解释为如果产品存在假冒、赝品、以欠充好的不合格问题,卖方须向买方支付相当于产品售价十倍的违约金;而非一旦标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卖方须向买方支付相当于产品售价十倍的违约金。根据行业惯例,任何产品不可能保证100%的良率,偶尔出现个别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是允许的,商家会给消费者提供合法合理的救济渠道和处理措施。但是,任何理性销售者都不可能作出一旦售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就需向消费者支付高达相当于产品售价10倍的违约金的承诺,因为这对卖方是显失公平的。
  
  三、案件审理查明情况
  
  步步高母婴旗舰店的运营商是浙江某某网络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为914*************7T,地址广东东莞市,电话0769-8861****。李某某的会员名il********,联系电话1511755****。
  
  2016年9月13日,李某某李某某以会员名il********通过天猫网络(Tamll.com)平台在浙江某某网络公司经营的“步步高母婴旗舰店”达成交易订单号为228*************的交易,李某某在该旗舰店购买家教机H8S珍珠白两台,单价1998元,合计3996元,无运费,该产品通过顺丰速运运送,收货地为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李某某所购买的家教机H8S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13日,执行标准GB****-2011、GB13***-2012、GB17***.1-2012,生产厂家为步步高教育电子有限公司。该产品开机后有用户手册,点击用户手册后的页面有注意事项标志、基本操作等。
  
  2014年4月24日,步步高教育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中国赛宝实验室对型号为H8S的家教机进行作《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试验依据标准为:GB****-201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GB13***-2012《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GB17***.1-2012《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试验结论为合格。2014年12月1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向步步高教育电子有限公司颁发了《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该认证书为3C认证,证书编号为2014************,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包括涉案产品家教机H8S,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为GB****-2011、GB13***-2012、GB17***.1-2012,该证书还载明“上述产品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C08-01:2014的要求,特发此证”,有效期至2019年1月20日。2016年9月7日,2016年第二季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商品名录中不合格儿童用品公示有经营者欧阳某某(湖南怀化市)经营的步步高教育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步步高家教机H8S型防电击保护的结构要求不合格,生产日期或批次不明。
  
  2016年10月20日,受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步步高教育电子有限公司生产于2016年10月17日的步步高家教机H8S进行执法抽样检查,检测依据为GB****-201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同年10月28日,该中心作出编号为No.D*****273的《检验报告》,该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2011标准要求,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为:1.标志和说明书,符合GB****-2011中条款5.4.2要求,有断开装置(电源适配器)应当保持能方便地操作等相关说明语句,评价为合格;2.防电击保护的结构要求,符合GB****-2011中条款8.19要求,评价为合格。
  
  天猫网(域名为tmall.com)系某某天猫公司运营,提供的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该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电子公告,含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内容,天猫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是用户获取物品或服务信息、物色交易对象、就物品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及开展交易的场所。
  
  四、案件审理的分析及裁判
  
  (一)关于李某某所购买的两台步步高家教机H8S是否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的问题
  
  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系专业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李某某所购买的两台步步高家教机H8S的质量是否为合格产品需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才能够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李某某应提供证据证明自收到涉案产品后发现的“步步高家教机H8S”存在那些瑕疵以后,这些瑕疵的质量是否合格才由浙江某某网络公司进行举证,但李某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又拒绝申请对涉案产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故李某某认为浙江某某网络公司销售的产品两台步步高家教机H8S为不合格产品的主张,不予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1、李某某依据的《第二季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商品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首先,李某某与浙江某某网络公司所提供的《第二季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商品通报》虽能相互印证,但浙江某某网络公司天才星并不认可李某某的证明目的,因这份通报系网络打印,其证明力较小,且被抽检的产品系湖南省怀化市欧阳某某所销售、生产日期及批次不明,李某某还应提供其他有关证据与之相印证。同时,通报中涉及的步步高家教机H8S防电击结构要求不合格系那一机构进行的检测,该检测机构是否具有检测资质尚存疑问;其次,因步步高家教机H8S已经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3C认证,同时在不排除浙江某某网络公司“产品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不良率”的合理说明的情形下,结合浙江某某网络公司提供的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编号为No.D*****273的《检验报告》,李某某依据《第二季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商品通报》主张所购买的两台步步高家教机H8S为不合格产品,不予支持;2、对于李某某所主张的两台步步高家教机H8S无纸质说明书的问题,李某某引用了GB****-201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第5.4条,该条规定“按本标准的要求,需要与安全有关的资料时,这些资料应当在安装或使用说明书中给出,并随同设备一同提供,这些信息的表述应当使用规范中文。注1:查阅GB5296.1[17]的规定。注2:根据适用的情况,建议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的资料:为了充分通风,设备周围的最小距离;通风孔不要覆盖诸如报纸、桌布和窗帘等物品而妨碍通风;设备上不要放置暴露的火焰源,如点燃的蜡烛;废弃电池对环境影响的注意事项;设备在热带和/或温带气候条件下的使用说明”,但该条的规定并未要求涉案产品必须使用纸质说明书,又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第1部分:总则》存在GB5296.1-1997和GB5296.1-2012两个版本,GB5296.1-1997版本已被GB5296.1-2012版本替代,而GB5296.1-2012版本参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件《国家标准委关于GB5296.1-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1部分:总则>实施事宜的通知》,该通知载明《消费品使用说明第1部分:总则》2016年5月1日暂缓实施,待经过整合精简评估程序后,《消费品使用说明第1部分:总则》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审定结论和相关公告要求实施,故李某某引用GB****-2011标准并不能说明涉案产品必须具备纸质使用说明书,目前也尚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涉案类型产品必须具备纸质使用说明书;3、李某某所引用的GB5296.2-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标准,因李某某提供的证据与浙江某某网络公司浙江某某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显示涉案产品适用标准为GB****-2011、GB13***-2012、GB17***.1-2012,故李某某所引用的GB5296.2-2008标准是否适用于涉案产品存疑问,举证证明责任在李某某;4、对于李某某所提出的使用说明书及“注意,如果电池更换不当会有爆炸危险,只能用同样类型或等效类型的电池来更换”的问题,李某某提供的产品实物开机后点击用户手册,该手册页面显示有警告标志的图案及“基本操作、桌面操作、下拉通知栏等”,同时警告标志图案下标有“注意事项”,点击注意事项进入,注意事项中“电池及充电方法”第3条第3项即有李某某所称的语句。因此,浙江某某网络公司在李某某所购买的电子产品步步高家教机H8S上已经以“用户手册”的形式向李某某提供了电子使用说书,并以警告图案标示李某某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关于浙江某某网络公司是否应当退还李某某货款并承担“假一赔十”的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李某某要求浙江某某网络公司退还货款可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李某某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自收到涉案产品后七日内向浙江某某网络公司提出了退货的要求及所退货物的完好性,从李某某收到货物的2016年9月17日至2016年10月8日提起诉讼,也已超过了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时间点,同时,李某某也无证据证明其与浙江某某网络公司存在法定解除合同及有关行政机关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形,故李某某要求浙江某某网络公司返还购物款399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李某某要求浙江某某网络公司承担“假一赔十”赔偿33960元的诉讼请求,李某某仅依据一份打印截图且具有模糊性的聊天记录就证明浙江某某网络公司与其约定了“假一赔十”,况且该聊天记录并不排除李某某具有诱导性的可能,这份证据达不到李某某的证明目的。同时,对经营者进行增加赔偿的惩罚,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存在欺诈性行为,从李某某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浙江某某网络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具有欺诈性行为,故李某某要求浙江某某网络公司赔偿3396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关于某某天猫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
  
  因某某天猫公司系提供增值业务服务的互联网信息发布者,并非涉案标的买卖合同相对方,且某某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也已根据法律的规定提供了涉案产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在没有证据显示某某天猫公司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下,李某某要求某某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李某某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郭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