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闪离 彩礼归谁

2017-01-11 14:51:25 87
婚姻本来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需要婚前的相互了解,婚后的精心呵护。可如今,闪婚闪离的现象却越来越多,叶城县的王某和李某就是这么一对90后的闪婚闪离小夫妻。 王某和李某在2016年10月底相识的,双方刚相识时都认为对方就是可以厮守一生的那个人。一个月后
  婚姻本来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需要婚前的相互了解,婚后的精心呵护。可如今,闪婚闪离的现象却越来越多,叶城县的王某和李某就是这么一对90后的闪婚闪离小夫妻。
  
  王某和李某在2016年10月底相识的,双方刚相识时都认为对方就是可以厮守一生的那个人。一个月后,双方便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接着王某按照风俗习惯给李某家送了彩礼5万元,并举办了婚礼。可事情接下来的发展就让人有些啼笑皆非了。
  
  双方婚后不到10天的时间,小两口仅仅因为一点点家庭琐事便开始吵着闹着要离婚,无论家中老人如何相劝都无济于事。最可笑的是双方都称,结婚后的这几天时间内两个人过的实在是没意思,还不如当情侣的时候。最后,双方家庭都拿这么一对年轻人没办法,只能任由他们离婚。就在双方准备去办理离婚手续时,王某的父亲提出双方在结婚时所送的5万元彩礼必须要退回。但是,李某某一家却认为彩礼是为两个人的婚礼准备的,两个人都已经结婚了,这个彩礼就不能再退了。为此,两家人闹的不可开交,甚至大打出手。无奈,王某只能依照父亲的指示,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与其离婚并退还彩礼。
  
  日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是以双方感情为基础的,王某和李某两人相识不足一个月便草率结婚,可见两人的婚姻感情基础薄弱,现两人均同意离婚,故该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对于双方争执的彩礼,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中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王某和李某在进行婚姻登记后,仅仅共同生活了不到10天时间,故叶城县法院判决李某某退还王某彩礼5万元。
  
  法官说法:三种情况,彩礼可返还
  
  在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男方在婚姻约定达成时向女方给付一定彩礼的习俗非常普遍,由此也引起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果双方未能最终结婚或婚后未共同生活,女方是否有义务返还已收取的彩礼?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法律规定,属于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本案中,叶城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女方酌情返还男方彩礼款,实际上也是平衡了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终达到让原、被告双方都满意的效果。(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