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凌涛)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噪音污染责任纠纷案,因原告提供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某、刘某诉称,2012年6月,被告杨某在巧家县白鹤滩镇青年路经营某娱乐KTV。从开业至今,KT
本报讯(通讯员:凌涛)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噪音污染责任纠纷案,因原告提供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某、刘某诉称,2012年6月,被告杨某在巧家县白鹤滩镇青年路经营某娱乐KTV。从开业至今,KTV给原告共同拥有的商住楼造成严重的噪音污染,经两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被告与原告签订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自2012年8月22日起赔偿原告每年损失24000元,之后逐年递增2400元,至2016年8月22日止,应赔偿原告损失110400元,但被告只赔偿了50400元。现原告刘某某、刘某以被告杨某违反已达成的补偿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赔偿下欠的噪声污染损失60000元,并承担一定的违约金,及由被告按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后续赔偿。诉讼过程中,被告杨某下落不明,相关证据无法核实。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某、刘某所诉要求被告杨某承担噪音污染的损失赔偿,但其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被告签订补偿协议的真实性,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由于污染造成的具体损失,所主张的赔偿理由证据不足。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刘某的诉讼请求。
“举证不能”是应当举证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无法提出确凿的证据而要承担的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因缺乏对法律的了解,不知道如何保留证据,当需要提供证据时,证据已经无法获取,导致案件败诉。因此重视证据收集,才是案件胜诉的必然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