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借款的逾期利息,出借人能否主张?

2017-03-21 18:45:06 112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没有对逾期利息进行约定,出借人起诉至法院能否主张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原告邵某起诉称,我与被告郑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2月,郑某向我借款50000元做生意,我们当时书面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即2015年2月1日前还清五万元。因为是朋友关系,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没有对逾期利息进行约定,出借人起诉至法院能否主张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原告邵某起诉称,我与被告郑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2月,郑某向我借款50000元做生意,我们当时书面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即2015年2月1日前还清五万元。因为是朋友关系,就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2015年4月开始,我一直联系被告向我还钱,但是被告一直以各种方式推脱,甚至不再接我电话,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郑某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我不是不愿意偿还,我只是投资生意失败了暂时没有偿还能力。逾期利息合同中没有约定,所以我不同意支付。
  
  那么,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释法:根据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照该解释的规定,在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主张。故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清偿的期限,对于逾期利息没有约定,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6%支付预期利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理:所谓借期内利率是指借款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在借款期限内借款利息计算的百分比。逾期利率是指借款人超过借款期限为清偿借款的,自借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开始计算的,借款人因为逾期还款需要给出借人支付的利息计算百分比。可见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是存在于两个不同阶段的概念,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是严格遵循当事人的约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而逾期利息则是对借款人不按照约定及时清偿借款的不诚信行为进行惩罚的体现。后者更加强调的是法律的惩戒,以约束和保障借款人能遵守承诺及时还款,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增加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张永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