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2014-04-04 16:07:43 119
原告陈述被告违约,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否认具有违约行为,不同意赔偿。从情理上讲,年景不好,原告主动弃耕或当其具有无力交纳承包费之嫌疑时被告强行收地的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因利益最大化趋向不明显,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不明朗,原告借此搁置耕种也有
  原告陈述被告违约,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否认具有违约行为,不同意赔偿。从情理上讲,年景不好,原告主动弃耕或当其具有“无力交纳承包费”之嫌疑时被告强行收地的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因利益最大化趋向不明显,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不明朗,原告借此搁置耕种也有可能存在。损失由哪一方承担,都感觉无法接受。如何明法析理,加强调解结案成为化解这类纠纷的根本途径。
  
  案情:
  
  原告任生泉诉称,2010年11月17日,我与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暨奶牛饲养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189亩土地承包给我,并按10亩土地给我提供一头奶牛饲养,如一方违约承担违约金5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仅向我交付了189亩土地、未提供合同书中约定的奶牛,且被告在2012年6月无故收回了我承包的土地。因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奶牛、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其无故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我的经济损失32181元、退还押金5781元、承担违约金50000元、种植该承包土地期间支出的渠道清理费1890元。
  
  被告咪咪牧业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故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原告自己弃地不耕造成的,我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约定原告也无权索要押金。清渠费是经营开支不存在退还问题。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暨奶牛饲养合同书,合同约定了承包期限、承包费用及违约金等事项。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6月形成解除该土地承包合同事实。
  
  裁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阿瓦提县咪咪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任生泉押金5781元,此款于2014年3月10日之前付清;
  
  三、案件受理费102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阿瓦提县咪咪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11.5元,原告任生泉负担511.5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从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也许,被告看年成不好感觉原告具有无力交付承包费的嫌疑,说过一些难听的话(若其无力履行合同就解除),也没有实际采取行动接收原告承包的土地,原告寻思“根据目前的行情和气候条件,反正继续耕种这块地也没有多少利润,你也说(要解除合同)了,说明你收地了,我也就不种了,到时候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我还可以赚一笔”,借故不种。所以针对这种情况较真起来,举证困难,把责任定到哪一方都不合情理。若草率机械地强行判决,容易激化矛盾,导致当事人到处上访、危害社会稳定。最终的结果就是上访人和被上访人都得不偿失。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从对人民利益负责、对社会和谐稳定负责的角度考虑,想尽一切办法,明法析理,加强调解才是处理这类民事纠纷的唯一选择。(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