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侵权也需担责

2024-04-19 15:55:56 1
当前,短视频平台已成为大众记录生活、分享感悟的重要媒介,每个人都可以拍视频说两句,但是否所有内容都能随意发布呢?网络并非非法之地,如果发布的内容涉及丑化、贬损他人就可能构成对公民名誉权的侵犯,下面,我

当前,短视频平台已成为大众记录生活、分享感悟的重要媒介,每个人都可以拍视频说两句,但是否所有内容都能随意发布呢?

网络并非非法之地,如果发布的内容涉及丑化、贬损他人就可能构成对公民名誉权的侵犯,下面,我们来看看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原告岳普湖县某装修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在岳普湖县主要从事销售建筑装饰材料、室内装饰装修工作。2023年6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在2023年7月20日前完成房屋装修工作,承包费用为57000元。但是由于被告阿某没有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拖延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导致合同装修完工时间推迟。随后,被告阿某在抖音平台发布涉及岳普湖县某装修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不当视频,该视频被多次点赞、评论和转发,导致原告岳普湖县某装修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另一客户准备签订的合同遭受影响,造成67000元的损失。于是原告岳普湖县某装修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被告阿某诉至岳普湖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阿某立即将其上传至抖音平台的视频下架删除,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67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与原被告双方沟通,传递双方诉求,并积极抚慰原告焦虑情绪,及时回应被告异议,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组织双方庭前调解,经承办法官调解,最终各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被告阿某下架删除涉及岳普湖县某装修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不当视频,并在抖音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展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2.被告阿某向原告某装修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赔偿损害名誉权损失5000元。

法官提示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网络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尽管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并非法外之地,我们通过网络分享个人生活、个人感悟,在享受网络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需谨言慎行,在发布言论时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权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也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宋玉龙、阿迪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