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因供电公司因不履行对用户用电安全的监督管理义务,对电力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且通过村民拥有产权的输电线路供电并收取电费,法院判决其赔偿触电身亡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2056.70元。 2014年1月21日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因供电公司因不履行对用户用电安全的监督管理义务,对电力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且通过村民拥有产权的输电线路供电并收取电费,法院判决其赔偿触电身亡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2056.70元。
2014年1月21日,洪玉林、罗永端之子外出购买东西途中,接触到断落在地已久的裸电缆线触电身亡。该条线路系塘房镇凉水村齐心组十三户村民投资建设,供电公司于2012年12月29日与塘房镇凉水村的村民汪继润签订《供用电合同》,通过该条线路供电给该十三户村民使用,由汪继润向十三户村民收取电费后交给供电公司。事发后,十三户村民和汪继润已与洪玉林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兑现,洪玉林、罗永端自愿放弃对十三户村民和汪继润的诉求。2014年2月,洪玉林、罗永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1万余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供电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过程无异议,但认为供电公不是该输电线路的产权人,对线路也不负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触碰到断落在地已久的裸电缆线触电身亡。致使洪玉林、罗永端之子触电身亡的输电线路系十三户村民集资架设的,因该条线路使用的电缆线是裸线,不符合架设规范,对事故的发生十三户村民应承担一定责任。汪继润向电力公司批量购买电出售给十三户村民使用,对该条线路负有管理维修义务,对长时间断落在地的裸电缆线未加以维修,对此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供电公司作为电力主管部门,对用户用电安全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并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其明知该输电线路系用裸电缆线牵拉的,仍然通过该线路长期输送电能给该十三户村民使用,而且该十三户村民虽是线路产权人,但供电公司却通过十三户产权人拥有产权的线路输送电能给十三户村民使用而收取相应电费,并因此获利,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二原告已放弃对十三户村民及汪继润的起诉,故该部分责任应由洪玉林、罗永端自行承担,且二人诉求各项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镇雄法院根据相关标准确定其合理损失为140189元,并结合本案实际酌情确定由被告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30%即42056.70元。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胡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