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南县检察院公诉科办案检察官深入该县古城镇马连滩村,对因失火造成森林火灾的嫌疑人祝某某依法宣布不起诉决定。 2014年3月26日中午3时许,嫌疑人祝某某在洛南县古城镇马连滩村十三组漫沟挖荒地时,嫌荒地边的杂草碍事,便用其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点
近日,洛南县检察院公诉科办案检察官深入该县古城镇马连滩村,对因失火造成森林火灾的嫌疑人祝某某依法宣布不起诉决定。
2014年3月26日中午3时许,嫌疑人祝某某在洛南县古城镇马连滩村十三组漫沟挖荒地时,嫌荒地边的杂草碍事,便用其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点燃地边杂草,杂草被点燃后正好遇到起大风,火势很快向四周蔓延,祝某某赶紧用松树梢子打火,但火势已变大,很快引发了森林火灾,大火直至次日下午18时许才被群众合力扑灭。经鉴定这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1.76公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7836.07元。
案件移送洛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公诉科办案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卷宗材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经审查认为本案证据取证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嫌疑人祝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过火面积21.76公倾,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祝某某刑事责任,但本案中祝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且其身体有残疾,可从轻处罚。办案检察官深入洛南县古城镇马连滩村案发地,详细走访村干部和村民,听取村干部和村民对该案刑事和民事处理意见,最后经该院科室集体研究讨论,报请检察长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祝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处理,既在法律规定了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又通过办案起到了教育广大群众保护森林环境,遵守法律的社会效果.(赵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