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对申诉人提出的刑事案件申诉请求依法公开审查的制度。它是检察机关在处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采取以听证会为主的形式行使裁量权的制度保障。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是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保证公正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对申诉人提出的刑事案件申诉请求依法公开审查的制度。它是检察机关在处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采取以听证会为主的形式行使裁量权的制度保障。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是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
一、当前制约基层检察院开展刑事申诉公开审查的瓶颈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一)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主要应以举行听证会形式进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应当公开进行。但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规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均适用公开审查程序。立案复查后,均可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但下列情形除外:l、案件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2、申诉人不愿意举行听证会的;3、其他认为不适合举行听证会的。(三)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聘请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应当作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复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基层检察院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工作面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等米下锅”等困境,那就是案源极度匮乏,究其原因为:1、近年来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大幅提升,办理案件更加规范化,发生瑕疵案、错案、冤案以及当事人不服提出的申诉案的概率逐年递减;2、由于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甚或二审层层把关,层层纠错,本身就使案件出错的概率很小,刑事申诉案件源自然匮乏;3、依照刑诉法相关规定,即使申诉人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服,但是申诉人是有选择性的,很多申诉人宁愿选择到法院申诉,因为这样启动再审的时间性更短、更直接,选择到检察机关申诉,程序设计复杂,中间流转环节太多,时间漫长,相当于“曲线救国”,所以法院分流一部分刑事申诉案件后,到检察机关来早诉的案源就很少;4、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本身是救济性程序,是一种事后监督和补救措施,程序的启动具有被动性,导致刑事申诉案件的来源主要依赖当事人申诉。然而现实中,当事人因为专业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者维权意识不强,往往无法发现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如何更有效地开展刑事申诉审查工作:
(一)多措并举加大刑事申诉业务宣传力度。一是新型宣传平台和传统宣传方式相结合。比如借助微信公众平台、微博、qq等互联网平台加大宣传,相信效果会更好;二是检察干警在接访、下访、巡防中培养敏锐的观察力,扩大刑事申诉可能的案件来源;三是加大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通过信息资源共享,获取有关案件当事人的信息。
(二)提高队伍素质,加大控申检察支持力度。根据刑事申诉工作的特性和工作要求,从事控申检察工作的人员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学习的自觉性,适应新形势下对控申检察工作的新要求,从以往“抄抄转转”的工作模式向“以转为办”的新要求转变,既要精通法律业务知识,又要熟悉党的刑事政策,还要善于做群众工作,释法说理。
(三)加大业务培训,适应刑事申诉工作新要求。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很多基层检察院原控申部门和监所部门合并为诉讼监督部,这就要求从事控申检察业务的干警应当不断学习和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申诉工作的各种新法新规,严格执行刑事申诉工作中的公开审查程序、听证程序等规定。我们深知只要做好刑事申诉工作不仅仅是做好申诉人的说服疏导依法办案工作,更难的是要面对各种诱惑和压力,从细微之处做起,树立检察官的良好形象。另外,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可谓是对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最后一举改变生效判决,那么申诉人会对办案干警以及检察机关无限感激,而此时检察机关也真正行使了自己的使命: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望和声誉都将大幅提升。
(作者:屈鹏 李成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