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法院首例拒执罪案件一审宣判

2017-12-25 12:45:35 114
本网讯(通讯员余磊李龙 记者张健)12月22日,城固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据悉,这是城固法院建院以来判决的首例拒执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胡某向陈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息三
  本网讯(通讯员余磊李龙  记者张健)12月22日,城固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据悉,这是城固法院建院以来判决的首例拒执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胡某向陈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息三分;被告人胡某给陈某出具借条一张。陈某当场扣除一年利息1.08万元,将剩余的1.92万元交给了胡某之妻付某。2016年6月,该笔借款到期,被告人胡某以陈某提前催款和辱骂他们夫妻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后陈某将被告人胡某及其妻付某起诉到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人胡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陈某借款本金1.92万元及利息。被告人胡某收到判决书后未提起上诉,也没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2017年2月,陈某申请执行生效判决书。2017年5月,城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将被告人胡某带至法院办公室后,被告人胡某拿出随身携带的5600多元现金,向执行人员炫耀,声称自己有能力偿还借款但不愿偿还。执行人员对被告人胡某随身携带的现金进行收缴后,被告人胡某情绪激动,采取撞击办公桌、过道门柱、警车及威胁执行人员的方式抗拒执行。最终致使该案中止执行。
  
  城固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以胡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移送城固县公安局,2017年6月2日城固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9月26日刑事拘留,2017年9月30日依法逮捕。
  
  庭审中,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采取撞击办公桌、过道门柱、警车及威胁执行人员的方式抗拒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犯罪后坦白交待,如实供述,可依法从轻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建明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故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是城固法院审结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长久以来,被执行人诚信缺失,法治意识淡薄,拒不履行义务,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拒执罪”案件的宣判沉重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使其认识到规避法院执行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为在刑法领域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