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法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盲老板领刑受罚

2018-01-24 16:48:47 153
本网讯(李军委) 近日,兴平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这是审判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专项行动的战果,有力捍卫了弱者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起到判决一例,警示一片的作用。 2012年底,赵某某以
  本网讯(李军委) 近日,兴平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这是审判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专项行动的战果,有力捍卫了弱者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起到判决一例,警示一片的作用。
 
  2012年底,赵某某以某建筑公司资质承接纺织工业园区仓库、发楼项目后,将劳务施工以书面形式分包给王某某等人,约定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兑付劳务工资。2014年8月工程结束,赵某某共拖欠王某某等及农民工70多万元劳务工资。王某某等人多次催要,赵某某是一拖再拖,逃避解决农民工劳务工资问题,后来居然联系不到赵某某。后经兴平市、咸阳市、西安市劳动监察部门多次介入调查,向赵某某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赵某某承诺在2015年4月1日前,支付清所欠王某某等人的劳务施工款项。不久,赵某某以关机、拒接电话等形式逃避王某某等人联系。2015年12月底,纺织工业园区代赵某某支付了部分欠款,但仍拖欠王某某等人35万元。西安市劳动监察部门再次联系赵某某无果后,向其所在的某建筑公司下达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清偿所有劳务欠款,赵某某置之不理,并更换了原有的联系方式,以逃避追债和劳动监察部门的调查。
 
  兴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以逃匿等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在经过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整改后,仍不支付劳动报酬,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