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梁甲政)2月6日上午,兴业县法院对原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教育局局长、陆川县住建局局长陈建军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建军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5万元。被告人亲属、群众代表共二十多人旁听了庭
本网讯(梁甲政)2月6日上午,兴业县法院对原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教育局局长、陆川县住建局局长陈建军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建军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5万元。被告人亲属、群众代表共二十多人旁听了庭审。
此案件由兴业县法院副院长林雁平担任审判长,林副院长在开庭前认真阅读了全部案卷材料,并与其它合议庭成员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提纲。
检察机关指控:1、2006年至2012年担任陆川县教育局局长职务期间,在县教育系统征订教辅材料工作中,给予广西新世纪图书有限公司、品文公司等实际控制人李俐颉关照,并在此过程中收受送其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5万元及三次“出国考察”名义的旅游费用10万元。2、被告人陈建军在2012年至2014年担任陆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期间,在县城温泉镇大道项目改造工作中,给予广西玮丰投资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黎建玮及其弟黎源关照,并在此过程中分别收受黎建玮送其的好处费10万元,黎源送其的好处费1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建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审判长带领合议庭用娴熟的庭审技巧,严谨的审理语言驾驭整个庭审活动,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当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充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陈建军对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整个庭审历经两个多小时,最终合议庭决定休庭,该案择日另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