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月芬)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民庭审结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于原告并未实际履行借款支付义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杨某诉称,被告叶某因急需用钱,向其借款2万元,被告雷某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名义为被告叶某的该笔债务承担
本网讯(张月芬)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民庭审结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于原告并未实际履行借款支付义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杨某诉称,被告叶某因急需用钱,向其借款2万元,被告雷某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名义为被告叶某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叶某借得该笔款项后,经杨某多次催要拒不偿还,故原告杨某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所欠借款2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直至该款项清偿为止。
庭审时,被告叶某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三方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综合原告的证据和诉求,其证据不能支撑其诉求。第一次打借条是两个人,第二次打借条时第一张借条没有拿给借款人。真正的借款人是叶某的儿子叶某某,而不是叶某,叶某某没有委托叶某写借条。原告不能证明跟叶某某的借款关系存在,也没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所说自相矛盾,借款不成立,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被告雷某才辩称,自己不会还钱的。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因雷某、叶某某两人要在大关县寿山乡街上开馆子,便向原告杨某借了1万元现金,约定月利息3分。2016年,叶某某又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本金是1万元,利息约定为5000元,借款金额为15000元,被告雷某是担保人。2017年农历正月初一早上7点左右,原
告杨某打电话给被告雷某,叫被告雷某去被告叶某家里,当天上午10点左右,被告雷某到被告叶某家里,当时叶某家里人很多。原告杨某叫被告雷某在事先已经写好的借条上写下担保人的字样。该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杨某人民币2万元,借钱人叶某。原告杨某与被告叶某约定,2万元的款项由叶某的儿子叶某某负责偿还。被告雷某当天没有看到原告杨某拿钱给被告叶某。雷某、叶某两人向原告杨某借的1万元本金用于开馆子,后经两人结算,该1万元的款项由叶某某负责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该案中,被告叶某的儿子叶某某于2015年给原告借了1万元本金,约定月利息3分,而原告杨某又于2017年农历正月初一到被告叶某家里,让被告叶某出具借条给自己,原告杨某并未向被告叶某履行款项的支付义务,该案借款事实未发生,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2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遂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