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官助理在办案团队中的作用

2020-03-19 22:22:26 133
司法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谋划和推动的全局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体制改革在法治领域的展开。根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要求,检察机关通过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分为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后,
  司法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谋划和推动的全局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体制改革在法治领域的展开。根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要求,检察机关通过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分为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后,将产生“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基本办案模式。同时,也明确了员额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职责,建立“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体系。本文探讨改革背景下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在办案团队中的作用。
  
  一、检察官助理概述
  
  2013年3月,中组部、最高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首次将检察官助理定位为“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协助检察官审查各类案件、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草拟案件审查报告及有关法律文书等职责”。
  
  二、检察官助理的职责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
  
  3.现场勘验、检查,实施搜查,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4.收集、调取、核实证据;
  
  5.草拟案件审查报告,草拟法律文书;
  
  6.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
  
  7.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办案事项。
  
  由此可见,检察官助理工作具有明显的辅助性,即检察官承担司法办案的核心事务,检察官助理则是协助检察官完成与检察核心事务密切相关的辅助性事务,向独任检察官或办案组织负责,是检察官最得力的办案助手。
  
  三、检察官助理在办案团队中的作用
  
  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主要表现为一种合作关系,检察官在工作中具有组织指挥助理开展办案工作的地位,但又不是单纯的组织指挥者,自己一边办案,一边组织,既是战斗员,又是指挥员;检察官有权对检察官助理进行指导、指挥和培养,而检察官助理则应服从检察官的组织和指挥,并积极发挥聪明才智,主动协助配合检察官的工作,在办案组织中形成有序、高效、高质的工作氛围。
  
  实践工作中,各检察院“案多人少”的问题日益突出,检察官助理的作用已经远远超出了司法改革的要求,挂名独立办理案件的情形较为常见。为更好地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这一司法责任制基本原则,检察官助理日常办案中应注意:接受案件后,检察官将一部分案件转移给助理办理,但在办理这一部分案件的关键节点上检察官应当介入并作出处理决定,助理对审查确定的事实负责,检察官对整个案件的办理负责。在检察官承担主要工作的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中,应当明确检察官审阅案卷,进行的每一次讯问、复核证据的职责。同时明确助理在这些案件中从事辅助性工作的职责,并能够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反应检察官、助理分别履职和协作配合的情况。
  
  四、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发展的建议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尤其是实行员额制检察官改革以来,检察官助理的身份、工作职责等方式的转变对原来具有检察官资质的干警来说影响是全方位的。如何更好地发挥检察官助理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突破。
  
  (一)进一步发挥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团队合力。司法改革的初衷是通过组建“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新型办案模式,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明确办案责任,从而促进办案效率与质量的提升。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并不是行政级别的领导与被领导的,而是团队协作的关系,这就更需要体现检察官的个人魅力和专业强度,以达到让检察官助理信服并服从调配的目标。
  
  (二)进一步发挥有业务能力的检察官助理的主观能动性。司法改革人类分类管理的目的是打造专业化、精英化的检察队伍。但因为员额检察员的比例上限设置加上办案责任制的要求,导致原来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员和助检员从“台前”走向“幕后”,各基层院检察官助理基本上是近十年来入职的中青年干警,有法律教育的背景,有较为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有较为丰富办案的经历和工作阅历。这虽然是司改“阵痛”中让人惋惜的流失,但确实是检察官助理队伍最有力的血液输入。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从精神、物质两方面做好奖惩工作,调动检察官助理的主观能动性。
  
  (三)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司改后的绩效考核细则主要围绕员额检察官的办案数量与质量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而检察官助理的作用没有得到数据性的体现,甚至统一业务软件平台对检察官助理的“已办案件”无法体现,检察官助理的考核结果完全依赖员额检察官的办案成果,从而导致检察官助理未能完全体现其个人价值,容易导致部分干警心理失衡。根据工作性质与工作职责,建立检察人员的量化考核标准与内容,明确责任与任务,并最终作为考核、奖励、晋升、惩罚的依据,真正起到评价作用,激励检察官助理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检察官助理是员额检察官的后备力量,承载着未来检察机关的发展重任。在司法改革的“过渡期”内,如何解决检察官助理职业晋升与待遇等是接下来一段时间检察工作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但作为检察官助理个人不能放松对自我的要求,虽然检察官助理不具备独立的办案资格,但其从事的所有辅助性工作均会给员额检察官在研判案件时带来一定的影响。检察官助理要不断提升自我的法律修养,为自我更快更优取得员额检察官资格打好坚实的基础,为客观公正的惩治犯罪,保障人权贡献一份力量。
  
  (吴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