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法院以案释法助你维权——赡养纠纷篇

2020-05-28 17:31:29 144
本网讯(李雪娇)近日,本院精选出部分已审结家事纠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强化社会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引导公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理性维权,促进社会稳定。本期推出该系列第一篇赡养纠纷。 乌鸦有反哺之义,羊羔有跪乳之恩。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
 本网讯(李雪娇)近日,本院精选出部分已审结家事纠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强化社会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引导公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理性维权,促进社会稳定。本期推出该系列第一篇——赡养纠纷。
  
  乌鸦有反哺之义,羊羔有跪乳之恩。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赡养父母,义不容辞。
  
  案例要点一在重婚家庭中,继子(女)是否应当赡养继父(母)?生母(父)与继父(母)离婚后,义务关系是否解除?
  
  (一)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与被告薛某的母亲李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约定,男到女方家,与李某及其两个儿子(一个10岁,一个7岁,其中长子已亡故)一起共同生活。
  
  2010年,周某脑梗后留下后遗症,劳动能力减弱,收入减少,需要长期服药治疗。周某之配偶李某长期不尽扶养义务、继子薛某长期不尽赡养义务,周某于2013年将李某和薛某母子二人告上法庭。经本院审理调解,作出调解书确认:由薛某每年给付原告周某生活费、门诊医疗费及住院费2500元。同年9月,李某起诉与周某离婚,经本院调解,准予双方离婚。
  
  由于薛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2017年周某申请强制执行后,薛某履行了两年的赡养费5000元。
  
  之后薛某母子又与周某之间又发生侵占房屋纠纷,该纠纷解决后,薛某仍然拒绝给付赡养费。2019年4月,周某第二次将薛某诉至法院,请求薛某一次性支付其赡养费共计8万余元(每月600元,每年7200元,到其80周岁止,共计12年)。
  
  (二)调解结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具体到本案,被告薛某随其母李某与原告周某长期共同生活,接受原告的抚养教育,与原告之间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被告薛某对原告周某负有赡养义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薛某自2019年5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周某赡养费300元,原调解书终止执行。
  
  (三)典型意义
  
  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对于生父(母)已经和继母(父)离婚的继子女而言,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它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但不能认为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之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
  
  案例要点二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一)基本案情
  
  原告曾某与妻子王某一生共育三子一女,现均已成家立业。1998年起,原告夫妇与子女分开单独生活。后原告因赡养纠纷于1998年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子女承担赡养义务。2006年,曾某夫妇又以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为由,要求长子、次子、小儿子承担赡养义务。经本院判决由小儿子耕种夫妇二人的责任地,并每年称给曾某夫妇大米500市斤,小麦250市斤;长子、次子每人每月给付曾某夫妇生活费60元。
  
  2011年,曾某妻子去世。同年,小儿子因没有耕种,将给付粮食的义务改为给付金钱,每年给付原告700元、800元、1000元不等。
  
  随着曾某年龄增大、体衰多病,原判决书确定的生活费已不能维持曾某正常的生活需求。2018年,曾某将小儿子诉至法院,请求重新确定小儿子尽赡养义务。
  
  (二)判决结果
  
  对于原告曾某的诉讼请求,既要考虑赡养人的经济情况、负担能力,又要照顾到被赡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小儿子每月给付生活费500元及支付医疗费的请求过高,因小儿子没有稳定的收入,经济来源主要靠打工,除支付粮食费用每月还要支付500元生活费及相应的医疗费实属困难。
  
  最终判决:一、原告曾某的责任田地继续由小儿子负责耕种,由小儿子从2019年1月起,每年给付原告粮食折价款及生活费合计2200元;二、原告曾某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部分外,由小儿子承担四分之一。
  
  (三)典型意义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被赡养人的赡养费用应与其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现实中,仍然有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等封建思想,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