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他先把垃圾倒在我家田里的!”“法官,是他先挖我家门口的路埂的......”邱某与邓某因邻里矛盾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一案已于近日在大姚法院审结完毕。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那究竟谁对谁错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邱某与邓某系同村村民。多年来,双方常为挖路埂和倒垃圾产生矛盾。2024年5月24日,邱某与邓某的母亲张某发生了争吵。争吵中,邓某及其母亲张某将邱某田地里的茄子苗拔了一部分,后经村委会调解,双方暂时停止了争吵。2024年5月25日上午6时许,邓某及其母亲去地里浇水,发现自家的茄子苗被拔了一部分,于是便使用锄头铲了邱某家的部分玉米苗。邱某知道后,便叫来了丈夫王某,双方继而发生撕扯,导致邱某全身多处挫伤,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邓某也被咬伤了手指及手背。后邱某共花费医疗费9945.92元,邓某也因此事被行政处罚。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邱某遂将邓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系同村又是邻居,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互相帮助妥善处理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但双方面对出现的矛盾问题互不相让,只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来看待问题,用以牙还牙的方式来处理矛盾,导致双方因路埂和垃圾的处理积怨多年。本案中,双方均有过错,邓某致伤邱某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邓某于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支付邱某各项经济损失4733.61元。
法官说法
邻里之间应相互理解,和睦相处。面对邻里纠纷切勿冲动,应寻求正当的途径解决,争吵只能让矛盾加深,拳头也只会让事态升级,甚至触犯刑法,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