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关法院:离婚纠纷中,婚内财产与借款如何界定

2024-12-17 17:36:09 1
原告吴某女士与被告徐某男士因感情破裂,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等问题产生巨大争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到庭后,各执一词。经过庭审过程中的举证质证及法官、律师耐心解释和建议,双方最终达成了调

原告吴某女士与被告徐某男士因感情破裂,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等问题产生巨大争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到庭后,各执一词。经过庭审过程中的举证质证及法官、律师耐心解释和建议,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情简介

吴某与徐某在婚后共同积累了一定的财产,包括房产、存款等。然而,双方对这些财产的归属产生了严重分歧。吴某认为,婚前借款转账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而徐某则主张这些转款均为同居后、办理婚礼、登记结婚后的共同财产。

除了婚内财产的争议,双方还就婚内互相借款的问题产生了争执。吴某认为,双方在一起后一直存在互相转账的行为,其中部分转账应视为借款,并以保证书作为佐证。而徐某则主张,这些转账只是同居期间的互相转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不存在原告所述夫妻双方20万元的借款事实,保证书系为和好夫妻关系的一种方式,并不能证明存在借款事实。

吴某虽然主张部分转账为借款,但除保证书外,无其他证据佐证,被告也不予认可,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有明确的借款合意及借款事实。因此,在庭审过程中,这一主张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在调解过程中向双方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强调婚内财产的共有性质以及借款协议的法律效力,参考双方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的最有利于自身的方案,双方最终就这一问题达成了共识。孩子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则由被告直接抚养,女方支付抚养费,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用于偿还共同债务,剩余共同债务各承担一半。

在法官、双方律师及双方亲属的共同努力下,吴某与徐某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规定: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双方共同所生的子女均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三、共同债务29万元,由原告承担20万元及利息,被告承担9万元及利息。
法官释法

在这起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婚内财产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后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些规定为处理婚内财产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于婚内夫妻双方互相借款是否成立的问题,一般来说,夫妻之间的转账行为往往被视为家庭内部的财务安排,而非借款。然而,如果双方之间有明确的借款合意,并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条等证据,那么这些转账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借款。
结语

本次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有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合理诉求,通过法律解释和情理并重的方式促成了和解,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提高,婚内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已成为离婚案件中的热点问题。大关法院通过此案提醒公众,在婚姻关系中应明确权利义务,合理规划财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一旦发生纠纷,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张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