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在XXX小区的房子已经拿钥匙了,您需要装修吗?我们公司......”你是否刚买房就接到装修推销电话。因为你的信息被“内鬼”出售了。
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就公开受理了一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份至案发,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先后在多家装饰公司工作之便收集了新疆疏勒县湖景天城小区、喀什市北湖龙湾、大众翡翠城等23个小区的业主姓名、电话、房号等个人信息约3500条,并以牟利为目的,将之出售给喀什某装饰公司业务经理王某、北京某装饰集团喀什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喀什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店长刘某等人,共计出售公民真实个人信息约9836条,获利13932元。2023年9月1日,丁某某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8月被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案件审理
喀什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某将在履行职责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予以出售,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从信息数量、违反所得金额上看均情节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丁某在案发时有自首情节,已退缴非法获利的13932元,且主动将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并出具承诺书,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丁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由市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永久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在《喀什日报》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一万三千九百三十二元,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信息。侵犯个人信息安全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甚至刑事责任,情况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时刻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防止个人信息外泄,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在网上购物、注册App、线下登记要求填写个人信息时,可选择昵称代替,地址不发精确到门牌号,非必要请勿提交个人敏感信息,如手机号、身份证照片、银行卡号等。同时,谨慎使用免密和快捷支付,避免个人信息滥用、盗刷等问题。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李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