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联社扣发款项系内部行为 

2014-05-08 16:25:44 110
因多次被单位扣发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单位返还被扣款项及造成的损失。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于1974年10月至2009年12月在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2003年2月8日被告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
  因多次被单位扣发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单位返还被扣款项及造成的损失。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于1974年10月至2009年12月在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2003年2月8日被告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台了当年的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2002年因原告王某违反被告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内部规定扣除其绩效工资3475元。2003年因原告王某没有完成当年的考核任务,被告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扣除其绩效工资12650元。2004年后因原告王某及其家属贷款未还和原告违规贷款,被告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扣原告王某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合计52459.26元。王某遂与单位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系被告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职工,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其调配人力、安排工作、内部调动及人事激励举措等,是其经营自主权项下的劳动用工权。被告按其内部规定扣发原告工资、绩效工资和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是被告根据其内部规定和职权作出的行为,劳动者不服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反映解决。用人单位发不发放奖金是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项下的劳动用工权;故原告诉求被告赔偿其工资、奖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作者:镇雄县人民法院   胡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