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之夫张某因包皮过长到某医院做切除手术后,发现张某阴茎逐步变黑坏死,给予外涂湿润烧伤膏等治疗无效,经到解放军四十四医院治疗未愈,又到广州中山附二院两次行阴茎坏死清创术,愈后阴茎大部分缺失,且尿道残端狭窄致排尿困难。发生张某与某医院的医患
熊某之夫张某因包皮过长到某医院做切除手术后,发现张某阴茎逐步变黑坏死,给予外涂湿润烧伤膏等治疗无效,经到解放军四十四医院治疗未愈,又到广州中山附二院两次行阴茎坏死清创术,愈后阴茎大部分缺失,且尿道残端狭窄致排尿困难。发生张某与某医院的医患纠纷,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调解,医患双方议定张某的病例为二级医疗事故,某医院负全部责任。医患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某医院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熊某向镇雄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称其与张某系合法夫妻,因某医院过失造成张某阴茎大部分缺失,致使其不能与其
夫过性生活,造成精神长期痛苦,诉求某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镇雄县人民法院一审审查认为,熊某起诉的医患纠纷已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熊某以已处理终结的同一医患纠纷起诉,属一事再诉,法院不予受理。(2013)镇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裁定:对熊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熊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其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的受理范围,且虽然某医院对其夫作出了赔偿,但未对上诉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其的起诉并不是属于一事再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查认为,上诉人熊某以某医院在为其夫做包皮切除手术时,因过失造成上诉人之夫阴茎大部分缺失,致使上诉人不能与其夫过性生
活造成其长期精神痛苦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已经行政调解处理,现对已经处理的纠纷提起诉讼,不属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二审终审,(2013)昭中立民终字第57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调解制度被世界誉为“东方经验”。我国实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可以协商、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解决,人民调解协议经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医患纠纷可以请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进行诉讼。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的,依法不能再起诉。(胡庆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