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检务公开 推进司法规范化

2015-06-29 15:53:33 123
检务公开制度自实施以来,已收到了明显成效,既强化了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了执法行为,又提高了检察人员的公正执法意识。 1、明确公开范围规范公开标准 洛南县检察院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检务公开计划表公开,明确检务公开下的保密范围,从
  检务公开制度自实施以来,已收到了明显成效,既强化了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了执法行为,又提高了检察人员的公正执法意识。
  
  1、明确公开范围规范公开标准
  
  洛南县检察院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检务公开计划表公开,明确检务公开下的保密范围,从制度上解决好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的矛盾关系。检察机关需要加强对"公开"与"例外"标准的把握,坚持例外先定、例外有限以及例外时限的原则,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开"与"公开例外"的平衡。
  
  2、建立权力救济制度。
  
  在检务公开中隐私权遭受侵害的,在检务公开中对权利的司法救济可依托刑事诉讼程序的框架进行构建。对于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时,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3、加强风险评估,规范防范机制
  
  要对公开的内容、方式、广度、深度进行风险评估,对公开可能激化当事人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要进行充分论证、风险评估、风险研判。加强舆情引导,一旦发生负面舆情,要能立刻启动舆情应对机制。
  
  4、严格公开流程,规范公开时效。
  
  科学设计检务公开的各个程序环节,环环相扣、互相制约,做到有公开、有审批、有反馈、有办理、有检查,保证检察权运行的全过程、全方位地处于阳光之下,坚持案件办结之后及时公开,审查逮捕案件需在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及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等终结性法律文书出来十天以内进行公开。
  
  5、实现从“要我公开”到“我要公开”的根本性转变。
  
  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严格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克服犹抱琵琶半遮面思想,避免为公开而公开的形式主义,防止因检务公开的形式化和表面化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在信息传播快捷、波及面广、交融互动性强的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检务公开已是时代所需,大势所趋,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思想,主动推动和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也是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促进司法规范化的当然选择。
  
  (孟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