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李某与被告王某曾系夫妻,双方于2009年2月11日离婚,离婚当时因房屋还没有还清贷款,双方协议自己私下解决房产的问题。2014年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出售,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分割售房款。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购房合同、交付首付款的收据、
原李某与被告王某曾系夫妻,双方于2009年2月11日离婚,离婚当时因房屋还没有还清贷款,双方协议自己私下解决房产的问题。2014年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出售,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分割售房款。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购房合同、交付首付款的收据、每个月还款的清单等证据,均可证明该房屋系其与被告共同所有,但证据上的交付人均不是原被告的名字。被告辩称该房屋是其哥哥购买的,房产证上有哥哥王某某的名字,该套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哥哥王某某。后法院追加了被告的哥哥王某某,经法官多方面的调查核实案件实际情况后,在法官于情于理的耐心说服下,双方自愿达成了分割协议。
本案中存在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冲突。案件中所诉争的房屋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期间共同购买,因该房屋属于第三人王某某单位的集资房,单位规定5年内不能卖于第三人,故该房屋有是哥哥王某某的名字。但此案中因无证据证明房屋价款全部均由李某和王某共同支付,且房产证上系王某某的名字,若双方达不成协议,法院可能驳回原告的诉求。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