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苏某某、苏某均、林某某、林某方盗伐林木罪一案。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于2015年4月23日对被告人苏某某、苏某均、林某某、林某方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15年2月12日、14日晚,被告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苏某某、苏某均、林某某、林某方盗伐林木罪一案。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于2015年4月23日对被告人苏某某、苏某均、林某某、林某方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15年2月12日、14日晚,被告人苏某某、苏某均、林某某、林某方窜至大关县天星镇罗汉坝林区内盗伐国有林杉树共计7棵。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四被告人盗伐的7棵杉树立木蓄积为4.4605立方米。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苏某均、林某某、林某方盗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遂向本院提起公诉。
该案提醒各位公民,应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做事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一但超越法律红线,必将受法律的惩罚。
(周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