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从事打扫卫生工作,在给一雇主擦玻璃时不慎摔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 2015年5月31日,被告张某雇佣原告刘女士在其家中从事打扫卫生工作,在室内擦二楼玻璃时,不慎从高约1.8米的脚手架上跌落,造成多处肋骨骨折等严重损伤。原告刘女士受伤后,
刘女士从事打扫卫生工作,在给一雇主擦玻璃时不慎摔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
2015年5月31日,被告张某雇佣原告刘女士在其家中从事打扫卫生工作,在室内擦二楼玻璃时,不慎从高约1.8米的脚手架上跌落,造成多处肋骨骨折等严重损伤。原告刘女士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右第九肋骨骨折。被告张某垫付该院医疗费。2015年6月2日,原告刘女士又入住医院继续治疗,被诊断为: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第6-12肋)、右肺下叶肺挫伤、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右肘关节软组织损伤”。2015年7月31日,原告刘女士又在医院进行复查,产生门诊费420元。2015年7月27日,经鉴定刘女士的伤残等级评定为10级,损伤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损伤营养期评定为60日、损伤护理期评定为60日。刘女士自己支付鉴定费、打印费1921元。后刘女士因各项损失要求被告张某赔偿未果,引起诉讼。
原告刘女士在被告张某家中从事打扫卫生劳务,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该院予以确认。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刘女士和被告张某如何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刘女士在被告张某家中擦二楼玻璃的过程中,被告张海成给其提供了必要的工具脚手架,该脚手架不存在安全隐患,原告刘女士作为成年人在提供家政劳务中应注意自身安全,却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自身存在重大过失。被告张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故对于原告刘女士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案的情况,酌定原告刘女士自负80%的责任,被告张某承担20%的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62049元的20%,即12409.8元。
(张庆元 谢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