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稳定发展,农业经济形势的不断好转,农民更加重视土地。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农村社会转型的加快,国家三农政策变革的深入,因土地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稳定发展,农业经济形势的不断好转,农民更加重视土地。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农村社会转型的加快,国家三农政策变革的深入,因土地承包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日益增多,且大量地集中到人民法院,成为人民法院尤其是农村人民法庭受理的一类常见多发案件。本调研对阿克苏地区农业承包现状的考察分析,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化解之道。
一、阿克苏地区土地承包经营现状
(一)阿克苏地区农村土地基本情况
阿克苏地区地处新疆中部,天山山脉中断南麓、塔里木盆地北缘,总面积13.25万平方公里,占新疆总面积的8%,总人口238.97万人,其中少数民族占75.3%。全地区辖8县1市,84个乡镇,56个农林牧场。农业经济在全疆占据重要地位,农业总产值占全疆的12.5%,粮食占总产占全疆的13.0%。阿克苏是新疆主要的灌溉绿洲农业区和重要的粮食、棉花和瓜果生产基地之一,也是新疆的主要水稻产区,素有“塞外江南”、“鱼米之乡”的美誉。阿克苏地区的农业生产特点是“农牧结合,以农为主”。根据有关数据,截止2015年底,阿克苏地区各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达到1200万亩,其中签订30年承包期合同的责任田达到399.97万亩,自留机动地达到305.51万亩,草地207万亩,林地39.1万亩。
(二)阿克苏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模式
阿克苏地委、行署长期以来坚决执行中央、自治区党委有关农村、农业发展的基本政策,坚定实施土地承包制度。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良好执行之后,又根据中央政府的决定在全地区范围内开展了二轮土地承包,执行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土地承包制度,有力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承包经营权。农民作为承包方依据与发包方之间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指拥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合同方之一,与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耕种其所有的土地的本集体组织的农民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之间就土地使用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1]。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集体组织作为发包方,耕种其土地的一方为承包方,发包方提供土地给承包方使用,承包方给予发包方一定的承包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名称;合同标的的位置、面积、用途;承包期的起止日期及期限;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的违约责任等事项。
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有效实施,稳固了阿克苏地区农村经济制度的基础,保证了农村经济持续增效和社会长期稳定。促使阿克苏地区农村面貌发生根本变化,农村路、电、水、住房以及公共文化、医疗卫生、教育学校等公共设施明显改善,庭院经济、生态农业、旅游农业、园艺农业、科技农业、特色林果业蓬勃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多年来持续增加。这是阿克苏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的最基本、最主要方面和特征。
(三)阿克苏地区国有荒地及农村自留机动地的承包
阿克苏地域面积广阔,区域内水资源较为丰富,拥有丰富的可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阿克苏地委、行署在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土地,提高农村经济的同时,牢牢把握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及时利用国家农业产业政策战略调整的契机,适度制定政策对阿克苏区域范围内国有荒地和农村自留机动地进行开发利用,以做大做强农业产业。
由于该部分土地开发往往以签订《土地开发利用承包合同》或《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的形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约定内容是对土地进行农业开发利用。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都可称之为农村土地,应受《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调整。而且,阿克苏地区国有荒地及农村自留机动地的承包现象在阿克苏地区8县1市普遍存在,这集中反映了阿克苏地区乃至南疆农村土地承包区别于其他地域的独有特征。另外,较之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国有荒地及农村自留机动地的承包更易产生纠纷。阿克苏地区两级法院审理的土地承包案件绝大部分源于国有荒地及农村自留机动地的承包而引起的纠纷。因此,本文将阿克苏地区国有荒地及农村自留机动地的承包纳入调研范围详加考察。
1、阿克苏地区农业产业政策调整对土地承包的影响
阿克苏地区农业发展出现过两次重大政策调整,一是上世纪90年代,阿克苏大力发展“一白一黑”战略(即农业发展棉花种植,工业发展石油及石化产品)。1997年8月1日阿克苏地区行署发出文件,鼓励合法开荒,优惠政策是前3-5年免收土地使用费和农业税等。阿克苏地区棉花种植面积大幅增加,随之出现包地热,大量国有未开发土地被作为四荒地,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二是21世纪后,国家棉花产业政策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疆范围内压缩棉花种植面积,阿克苏地区适应新的变化,提出发展“特色林果业”战略,大量种植红富士苹果,核桃,红枣,香梨等经济型林果业。随着林果业效益的显现,阿克苏地区果园土地承包、果园土地转包、转让日益活跃,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在两次农业政策调整实施过程中,阿克苏地区各级政府及农牧林场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惠农政策。这些惠农政策的落实以及农林业种植产生的较高效益,提高农民种地的积极性,大量的农民返乡务农。同时,受惠农政策及种植结构调整释放的利好因素的驱动,不少城镇居民、大量自流来阿人员纷纷承包或转包国有荒地种植经营。此外还有不少农业开发公司以各种名目的“发展生态林业、保护生态环境”为名,取得了大量国有土地的开发使用权,实质从事土地发包行为。
2、阿克苏地区国有荒地及农村自留机动地承包现状
(1)农村自留机动地的承包。阿克苏地区农村自留机动地达到305.51万亩,该部分土地发包人为当地村民委员会或乡级人民政府,承包人为:返乡务农无地的村民、农村新增人口、外来人员。农村自留机动地承包特点为:A承包土地为村民集体所有的预留机动地。B土地承包行为多集中在阿克苏两次农业种植结构调整过程中。如:阿克苏市浑巴什乡2003年前后为完成阿克苏市政府确定的“优质核桃”种植面积,向各村委会按30%比例逐年摊派增加核桃种植面积,各村委会为完成摊派的核桃种植面积,将机动土地对外承包。C农村自留机动地承包人员包括了返乡务农村民和新增人口,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土地需求,起到促进生产,缓解矛盾的作用。D农业开发公司未参予承包农村自留机动地。这一方面是因为村委会没有批准土地开发权限,另一方面农村自留机动地面积少,不成片,不利于农业开发公司规划整体开发利用。
(2)国有荒地的承包。阿克苏地区国有荒地承包存在两种形式,一种为农业开发公司以各种名目的“发展生态林业、保护生态环境”为名,取得国有土地的开发使用权,对土地前期平整、修通路、桥、渠、函及电后,对外分片发包。另一种为政府为满足土地市场的需求及产业规模的需要,对土地前期开发投入后对外承包。如:温宿县人民政府2008年在阿克苏柯克牙以北建设“万亩红枣示范基地”。
各农业开发公司虽以各种名目获得政府立项取得开发权,但其实质还是对土地的承包与发包。限于此次调研的范围,未能得到阿克苏地区各农业开发公司承包发包土地的总面积,但据调研中资料图显示,阿克苏市哈拉塔勒镇80万亩国有未开垦土地(含荒漠草原、林地、湿地等)被各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分割殆尽,分包给内地自留来阿人员垦荒种植。由此可见,阿克苏地区国有荒地承包之甚。
农业开发公司在阿克苏地区承包发包土地始于2005年。当年,阿克苏天海绿洲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发展特色生态林果业”为名申请在阿克苏市哈拉塔勒镇阿克萨依干区域开发土地的项目被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土地5万亩。同期,阿克苏地区一成农业发展公司申请用地项目也获批准,在阿克苏市哈拉塔勒镇阿克萨依干开发土地2万。两公司还因部分开发土地重合产生纠纷。农业开发公司获得土地承包发包的另一种方式为,招商引资进驻工业园区企业配套优惠政策配给土地。如:阿克苏宇飞供暖设备有限公司经新和县政府招商引资进驻新和县工业园区投资建厂,作为引资项目优惠配套措施,新和县有关单位与该公司签订2000亩地的土地开发利用合同。
各类公司不论以哪种方式取得土地,基于公司的逐利性,均没有按照开发合同预想的方式和目的利用土地,面对土地承包转包市场巨大利益诱惑,对土地进行了分片转包。由此产生的纠纷是阿克苏地区农业承包纠纷案件最大的案源。
二、阿克苏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转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违反
民主议定原则,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通过查阅法院以往案例以及随机在农村抽查,发现大量的《土地承包合同》并未按照上述法条的规定通过合法程序经过民主议定原则签订。2001年12月,乌什县奥特贝西乡某村委会与外来人员李华雄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0亩地承包给李华雄经营,承包期限为15年。合同签订后,村委会为完成乡里下达的葡萄长廊建设向李华雄借款20万元,借条中写明借款折抵李华雄以后年份应交的土地承包费。后村委会进行改选,新的村委会以李华雄长期不交承包费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李华雄在诉讼中提交了村委会的借条。村委会又以原村委会与李华雄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要求解除李华雄的土地承包合同。
2、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归属争议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调研中发现,在实际中,因不满征收补偿费的分配而引发的矛盾大量存在。
3、承包方与流转方争夺承包权益
调研中走访发现,在实际中,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二次流转或是免费借给同村人员耕种的情况很普遍。土地流转面积接近总土地面积的20%,并且呈现继续上升的趋势。据调研中获得的2007年调查数据显示:2007年6月上旬,在对阿克苏地区10个乡镇的29个村民小组,972户农户的调查中,农业人口3580人,劳动力1884个(其中外出务工人员915人,占劳动力总数的48.6%,共有116户全家外出务工,占农户数的11.8%。留守劳动力969人),耕地面积1000亩,农民人均承包耕地约3.28亩。调查范围内转出耕地的农户为198户,占农户总数的20.4%。转出耕地561亩,占耕地面积的18.7%。由于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一般不签订书面合同,仅对土地流转事宜作出口头约定。农户徐某、王某均是阿瓦提县丰收三场农民,徐某承包丰收三场100亩土地,2008年交由王某种植,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仅有徐某出具收到“王某支付转让费10万元”的收条。2010年王某未通过徐某自行到丰收三场签订了该100亩地的承包合同,2015徐某以双方是转包而非转让关系,10万元是转包费为由起诉要求王某返还100亩土地。因徐某的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主要原因
1、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产生利益纠纷
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之后,部分农民在未与发包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放弃土地耕作,外出务工或是经营其他产业,土地也没有进行流转,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荒地浪费资源,发包方收回土地。但是,随着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土地效益上升,承包方想要回自己的承包地,产生纠纷。
2、发包方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承包方支付土地补偿费等发生纠纷
发包方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刚刚实施初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由于承包经营权人辛勤的劳作,土地的状况好转,收成增加,经济收入也增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获得了很大的经济利益,但是四荒地所属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经济利益的驱使内心产生了不平衡,从而导致了矛盾和纠纷的产生[2]。另外,因发包方强行收回承包地产生的纠纷,以及发包方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这类纠纷发生的背景主要是,承包方的土地收益由发包方控制,而发包方不将土地收益全额或部分给付发包方,例如,阿瓦提县丰收农场与承包农户约定,农户年初的生产资料由农场提供,年底农户向农场上交产品,从上交产品的产值中扣除年初生产资料费用,农户与农场之间由于账款不明产生纠纷。
3、承包方与流转方利益纠纷
一方面,农村属于“熟人”社会,农民大多法律意识淡薄,不太注重书面合同的签订,在土地流转时多以口头协议为准,往往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另一方面,由于外部工作环境的不利,很多在外打工年龄比较大的农民工,找工作越来越不易,纷纷返乡种田发展农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产生就不可避免的产生。随着物价的上涨,在农村承包土地价格也在不断的上涨,例如在改革开放初期,承包土地不收费、转租给村里人也不收任何费用,只是象征性的收取转租人送的粮食或者其他转租地上出产的庄稼。然而最近这几年,土地承包和转租的价格明显的有所上涨,从之前的不收取到现在的收取几百元不等。随着国家三农政策的不断变革,农民承包经营土地所负担的费用日益减轻,土地收益日益提高[3]。原本那些因为承包经营土地成本高收益低而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而外出打工的农民,有的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要求增加流转费用,有的因协商不成抢种土地而大打出手。
发包方对土地流转管理缺失:村镇虽然设置了司法所、农业经营管理站,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村级干部法律素质较低。很多村干部对土地承包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国家政策掌握不全,放任农户自己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监督管理。
4、发包方组成人员一般文化水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集体成员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当发生利益冲突时,村委会必然会以自己的利益作为出发点,或者说以村集体多数成员的利益为出发点,利用之前法律制度上的缺失侵犯个体成员的利益,从而导致纠纷和矛盾的产生。
(三)农业开发公司开发国有荒地承包转包中产生的纠纷
农业开发公司对土地开发后分片发包,吸引了内地自流来阿人员承包土地。这些土地承包户不具有本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他们根基薄弱,极具流动性。在农村住房、农田放水、惠农优惠政策享受、子女上学等方面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差别较大,更无保障。条件设施的艰苦,更加使他们重视自己的利益。同一公司或发包方的土地承包人身份使他们更紧密的联系在一起,遇到问题易抱团取暖。采取抱团的方法与发包方争取利益。因此,国有荒地的承包转包纠纷往往是群体性的,与发包方形成矛盾更尖锐,出现诸多新矛盾。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共事物管理权争议。如:新疆大漠金仓农业公司2010年承包库车县雅克拉克石油作业区南段3000亩土地,分包给徐仿勋、张新城等20余户承包户种植棉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义务工、承包费等产生争议,新疆大漠金仓农业公司想通过对全体承包户共用的供水管道、电等限制的管理手段解决争议,迫使承包户遵从公司的规定和制度。但适得其反,承包户未听从公司的要求,集体上访。徐仿勋、张新成还砸坏公用电表箱锁,自行接电,拒修供水管道。徐仿勋自设“中原新村”,自任村党支部书记,认为新疆大漠金仓农业公司对全体承包户没有公共事务管理权。形成诉讼后,张新成、徐仿勋自觉结成利益共同体,拒绝个案单独调解。
2、归属性争议。如:2004年王华承包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490亩土地,承包期限30年。王华承包后将土地分别承包给53户农户种植。2010年1月1日王华将该49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朱留杰,当日朱留杰与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就该490亩土地签订《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经营承包合同书》。后朱留杰与53户农户协商,愿意在原王华的发包合同基础上,农户可推迟两年上交承包费用的优惠条件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但仅有21户承包户与朱留杰签订合同,剩余32户坚决不同意。自2010年12月开始持续上访,上访诉求是:不认可朱留杰的承包人(转包人)身份,要求与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兴盛园林站二队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户由兴盛园林站二队成立内部管理机构在计划生育等方面进行管理。32户承包户的根本目的是获得实验林场职工身份,在将来社保、养老等方面享受到政策照顾。
3、利益分配争议。如:2004年3月,张秉顺与温宿县克孜勒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1400亩土地用于种植林果业,期限50年。2005年,张秉顺将土地分包给郭太安、陈吉、郭改田等十余位承包户,在《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户必须在第8年完成果树栽培,成活率达到100%,费用自理,第13年底必须交果品,2005年至2011年为改良种植期,不交纳土地承包费,2012年至2016年交纳30元至100元每亩的土地承包费,2017年起开始上交果品,以逐年递增的方式交纳红枣或核桃…等内容。在合同履行中,只有少部分承包户按约定栽植果树品种,多数承包户没有栽植果树。究其原因,是因为前期种植棉花可获得眼前收益,且承包费少,果树栽植后要按约交纳较高承包费。形成诉讼后,承包户提出承包土地只适合种棉花,不适合种植果树,要求改变合同约定,继续种植棉花。
三、阿克苏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审理现状
(一)案件审理概况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普遍具有事实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等特点。自2012年-2015年阿克苏地区两级法院审理农业承包纠纷案件(含:林业承包纠纷案件、渔业承包纠纷案件、牧业承包纠纷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农业纠纷案件在阿克苏地区两级法院总民事案件中逐年略有上升,占比并不突出。这反映出阿克苏地区农业稳定发展的整体形势。在农业纠纷案件审理中,判决结案占农业纠纷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反映了农业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争议尖锐,难以调和。调解发挥了一定的优势,调解和撤诉案件占到农业纠纷总结案数的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大部分发生在基层,案件尤其集中于农村法庭。调研中根据温宿县法院相关数据得出,2013年温宿县吐木秀克镇法庭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25件,占当年收案数的13.66%;2014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48件,占当年收案数的18.75%;2015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55件,占当年收案数的28.21%。统计数据表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数量及所占比重逐年上升,已成为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损害赔偿以外的人民法庭受理的又一类多发性案件,且呈现激增趋势。
(二)阿克苏地区两级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总体思路
1、注意把握承发包方的利益平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普遍期限较长,承包方承包土地后对土地投入的价值在诉讼中很难准确评估。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严格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从合同履行状况、农作物生产生长特点、合同履行习惯、当地市场行情等兼顾公平原则,综合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
2、严格掌握土地承包合同解除条件。《农村土地承包法》未规定家庭联产承包方式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条件。在审判实践中,阿克苏地区两级法院对参照家庭联产承包方式承包“四荒”地以及承包国有荒地的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也确定了较为严格的标准,一般不予解除。这是因为,土地承包前期投入大,效益少,土地承包收益受市场因素影响波动大,土地承包后期投入少,效益大,草率解除合同有失公平,也使承包方前期投入损失难以挽回。另外,土地承包方多年在土地中劳作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一旦解除合同,将使其失去居所,无处可栖,甚至影响子女上学,对承包方的影响过于巨大。
3、注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季节性特征。农业生产具有周期性,阿克苏两级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要求在3月份春耕开始前结案,保证案件审理不耽误农时,如要解除合同应在当年底农作物生长周期结束收获后交回土地。
4、注重调解化解群体性纠纷。群体性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渐趋增多,法院多用调解化解此类群体性纠纷。如谢松林与沈绍谦、荣誉想等7位承包户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一、二审法院在一、二审及申诉审查程序中均下大力气调解,最终使当事人在申诉审查中达成调解协议。
5、承包方提出不可抗力事由以及发包方未履行供水义务等难以得到支持。农业生产受天气变化影响大,但承包方提出的不可抗力事由,因时过境迁,当事人难以举证,法院难以确认不可抗力的事由成立。同时,承包方提出发包方未完成诸如供水等行为性义务,法院也难以查证,往往不予支持。
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思考
(一)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基层普法宣传优势
作为最贴近农村的各基层法院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在区、县政府成立专门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免费提供有关土地权利保障及纠纷解决的咨询。加强对村民的政策法规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深度,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如广播、电视讲话、法律讲座、文艺汇演等方式,在农村中深入开展普及法律知识,全面、深入、细致地宣传与农民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产生。通过大力弘扬法制,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注重因势利导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案件审理调整流转中的违规违约行为,通过巡回办案、送法下乡、以案释法等形式,在农村广泛开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高农民尤其是基层集体组织负责人在合同签订时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合同履行中的诚信守约意识,减少纠纷[4]。
(二)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处理
以稳定土地承包合同为主,实事求是的解决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同关系。在案件审理中对争议事实认真查明,保护合法有效的合同,支持承包人依法经营土地,对违法破坏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给与制止和制裁。对擅自毁约,终止合同的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足额赔偿相对人损失。坚持调解贯穿审判活动全过程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合法合理合情的调解工作,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平等沟通的过程中化解矛盾纠纷。
五、结语
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农业的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稳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和国家农村政策的基石。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群众受到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如何在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结合农业发展出现的国有荒地承包等新情况,依法调节农村经济关系,推动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是需要我们在实践中长期探索的课题。本次调研从有利于案件的审理、矛盾的解决角度出发提出报告,希望给从事审判实务工作的同仁和从事农村基层工作的同志提供一点思路,更希望能抛砖引玉,相互探讨、相互学习。(徐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