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场坝中心人民法庭执行和解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某依执行和解协议支付赔偿款20000元。 2017年3月15日,镇雄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0627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杨某赔偿申请人汪某甲130121.87元,判决生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场坝中心人民法庭执行和解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某依执行和解协议支付赔偿款20000元。
2017年3月15日,镇雄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0627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杨某赔偿申请人汪某甲130121.87元,判决生效后,汪某甲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4月13日,镇雄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汪某甲因病去世,汪某甲应获得的赔偿款由汪某甲的继承人汪某乙继承,汪某甲未留下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一致同意由汪某乙继承。
被执行人杨某认为,汪某甲受伤后,杨某支付的医药费及生活费两万余元,判决对其支付的费用没有认定,判决认定汪某甲五年的护理费120000元,现汪某甲已经死亡,其不应支付护理费。
执行干警告知杨某,判决未认定杨某支付的医药费用,原因是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判决支付五年护理费,是因汪某甲的伤情需终身护理,镇雄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0627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生效,杨某对判决不服,可以收集证据后申请再审,但再审不影响本案的执行。
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执行干警耐心做申请人、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判决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互谅互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就可以依照和解协议履行……汪某甲之子汪某乙陈述,杨某在汪某甲受伤后支付了13500元的医药费,诉讼中,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杨某支付的医药费没有认定,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同意杨某少支付赔偿款。
功夫不负苦心人,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杨某于2017年5月3日前给付汪某乙5000元,2017年5月31前给付汪某乙15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汪某乙20000元,2018年5月31日前给付汪某乙2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汪某乙20000元。”现杨某已支付赔偿款20000元。
(李清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