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实施意见》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018-02-06 12:50:29 194
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落实同等资助政策,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意见》指出,我省将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
  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落实同等资助政策,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意见》指出,我省将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我省鼓励并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我省将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模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积极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我省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地、各部门要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各地、各部门将依法依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省级财政继续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4亿元,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进行内涵式发展。各市区根据实际自主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
  
  民办中小学(含中职)和幼儿园享受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伙食补贴、困难生资助、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全面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各地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各级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格查处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规范办学的监督责任,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招生行为的监管,防止民办教育机构非法集资。民办中小学要严格按审批计划招生,严禁违规考试、“掐尖”招生。(凤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