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姚县法院庭前调解了七件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七被告庭前履行拖欠原告建房款12万元。 大姚县某乡镇村委会某村民小组因地质灾害需搬迁,国家给予了相应建房补助金及拆旧奖励资金。2017年8月,代某飞与该村24户村民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近日,大姚县法院庭前调解了七件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七被告庭前履行拖欠原告建房款12万元。
大姚县某乡镇村委会某村民小组因地质灾害需搬迁,国家给予了相应建房补助金及拆旧奖励资金。2017年8月,代某飞与该村24户村民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018年5月,代某飞所建房屋全部验收合格并交付村民使用。交付房屋时,代某飞与未付工程款村民签订了《还款计划书》,并约定了分期付款时间。但付款期限到期后,部分欠款村民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建房款。代某飞多次索要无果,遂将李某生等七户村民诉至大姚法院。
经承办法官了解,未付建房款村民对代某飞所建房屋的质量、工程价款、还款计划均无异议,但以无钱为理由拖延支付。于是,承办法官从重点“钉子户”李某生开始逐个击破。经法官庭前多次做工作,李某生不想出钱只想等政府出资付款的侥幸心理不攻自破,当场表示愿意先支付3万元,剩余2万元在2020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接下来的两天,承办法官也用相同的方法让其他六户村民与代某飞的纠纷在庭前顺利得到调解。三天内七位欠款的村民共向代某飞支付工程欠款12万元,剩余14.5万余元,分别明确了履行期限。
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事案件,大姚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创新调解方式,优化庭前调解程序,努力做到简案快办。七起案件的顺利调解,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更多的司法资源,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陈维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