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张衎)土地是我国宝贵的资源,未经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破坏。然而,在利益驱使下,还是有人铤而走险。当然,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受到法律的严惩。日前,耀州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强制执行完毕
本网讯(通讯员:张衎)土地是我国宝贵的资源,未经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破坏。然而,在利益驱使下,还是有人铤而走险。当然,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受到法律的严惩。日前,耀州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强制执行完毕。
2015年8月,宋某承包铜川市耀州区寺沟镇某村部分村民耕地,2018年6月注册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蔬菜种植及销售。2019年6月宋某借用他人之名分别与本村9户村民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对9户村民的土地进行承包,与原承包地连为一片。随后宋某开始在租赁的土地上修建围墙,建设房屋,挖采河卵石。在多方阻挡下,宋某仍未停止在租赁土地上私挖乱采行为,导致土地耕作层被破坏。经勘测,宋某违法用地实测面积为7000余平方米,合11余亩,土地分类为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耕地破坏程度为严重破坏。经耀州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区法院对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作出调解,调解结果宋某对毁坏的耕地限期复垦修复,并承担土地复垦费。
调解生效后,宋某在复垦限期期间,未自觉履行复垦义务。耀州区检察院勘察现场后,及时与区法院进行沟通,区法院执行局遂对宋某采取强制执行。耀州区检察院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区法院对涉案耕地的修复情况进行监督。在勘察现场,宋某态度恶劣,并对勘察人员进行谩骂,见此情况,勘察人员耐心劝解宋某,对其释法说理,指出其不履行判决的后果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过多次劝说,宋某悔悟并依照相关要求及时复垦了土地。宋某已按照本案《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报告》要求对破坏耕地进行修复,经相关部门验收,结果合格。
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耀州区检察院将继续探索、实践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