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后,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能否眼睁睁地看着损失继续扩大?喀什市人民法院近期受理了一起案件,让我们来一起看看当遇上合同相对方违约时,作为守约方,应当如何正确维权。 案情介绍:2019年12月3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余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
签订合同后,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能否眼睁睁地看着损失继续扩大?喀什市人民法院近期受理了一起案件,让我们来一起看看当遇上合同相对方违约时,作为守约方,应当如何正确维权。
案情介绍:2019年12月3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余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两间商铺用于个体经营,租期3年,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第三年租金为20000元,押金2000元。第三年房租应于第二年底一次性付清,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押金2000元,租金交至2021年年底。2021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微信信息表明不再租赁案涉商铺,原告可以对外重新出租,原告回应称自己较忙,过两天联系被告。2021年10月10日原告通知被告明天去商铺协商,被告表示同意。2021年12月15日,原告在微信中催促被告交付两万元租金。被告回复“我都不租了怎么还要交房租?”原告称“我们合同还没到期,双方还没有解除合同,请你尽快按合同把房租交了,你欠的物业费还没有交。”被告称“不是说了多交的房租当物业费吗?”原告称“那我们就按合同约定的办,请你尽快把房租交了。”
裁判结果:喀什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陈婷审理案件后认为,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被告于2021年10月1日即与原告沟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双方也于10月期间共同到商铺内进行了现场沟通,只是因为物业费等问题未能协商一致。但被告已将商铺腾空,其后原告于12月向被告催要租金时,被告又一次明确表示不租了,并称当时说好将多出来的租金抵物业费,押金作为违约金。关于双方是否达成了将涉案商铺10月至12月的租金抵物业费的一致意见,以及是否交付了钥匙等问题,原告予以否认,但被告两次明确表示不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并拒绝交付2022年的租金,此时即使原告不认同合同已经解除的事实,但也应当清楚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就应当积极行使收回商铺的权利。在被告早已搬离商铺多次明确表示不再租赁、且商铺已腾空的情况下,原告完全可自行收回商铺,但原告至今仍不收回,系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由此造成房屋占有使用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上述扩大损失均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度两间商铺租赁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法官说法:在承租人单方违约终止合同,自行搬离房屋,以实际行为单方解除合同时,守约方出租人如果还认为租赁合同尚未终止,放任房屋一直空置,并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或损失,将无法得到法律的全部支持,其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将由其自行承担。当然承租人单方违约,出租人需要时间寻找其他租客的,客观上必然会给出租人造成一定期间房屋闲置的租金损失。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将综合考虑租赁合同的期限、实际履行时间,以及双方违约等情节判定违约方赔偿房屋闲置期间的损失。(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