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父债子还”,广义的理解也就是说父母生前的债务由子女偿还。那么,于此,法律如何规定?债务人死亡,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债权人是否有权起诉要求其子女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从该规定可知,并非“人死债消”也非“父债子偿”。如果留有遗产,死者生前所欠债务和税款的小李优先于继承,体现了权力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特别的,若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保留部分遗产,以保证该继承人的生活,这充分体现民法典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温度。若没有留有遗产,也就是在不产生继承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要求其子女或者父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也就是“人死债消”,债务免除,除非继承人自愿承担责任。
那么,如果遗产已经被继承,继承人如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说继承人继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承遗产后仅仅在已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不能因为继承而扩大继承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所继承的遗产不够清偿的也不能执行继承人其他财产,有多个继承人的,按照所继承的份额按例比分摊。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也无权要求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继承人自愿承担除外)。放弃继承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仅能执行债务人的遗产,不足部分债务免除。(邓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