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占用公司货款?—可构成职务侵占罪!

2023-12-29 16:25:57 1
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身为企业员工,在工作之余,却利用职务之便动起歪脑筋,将“黑手”伸向了不属于自己的钱财。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职务侵占类案件。

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身为企业员工,在工作之余,却利用职务之便动起歪脑筋,将“黑手”伸向了不属于自己的钱财。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职务侵占类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至2022年3月,张某在某公司担任销售业务员,负责该公司的货物销售及货运业务。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个人从公司拿货以及收取商户货款的方式,将公司229402.22元货款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开销。公司催款时,则以客户未结清尾款等理由拖延时间,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本院。到案后,张某主动退赔部分违法所得4143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裁判

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公司销售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229402.22元的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责令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公司退赔剩余违法所得225259.22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法官在此提醒您,不法的收入千万别伸手!面对诱惑要时刻保持警惕,切不可因一时的贪念做“内鬼”,以身试法触碰法律“高压线”,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企业也应树立以法治企的理念,常态化查摆内部管理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堵住诱发犯罪的漏洞、遏制违法犯罪的萌芽。(谢玲玲 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