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经多次查找被告下落无果后,果断采取公告送达,对一起劳务合同纠纷缺席判决。
基本案情:原告彭某为被告李某提供劳务,双方以欠条的方式进行结算,约定履行期限,但被告一直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办案团队依法送达,但经多番找寻被告无果。穷尽一切手段后依然无法联系被告,为使诉讼继续推进,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公告期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对抗辩权、质证权等诉权的放弃,本院最终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查明的事实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法官说法:1.逃避≠免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不到庭≠不能开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有的被告不接电话、不回信息,跟法院“躲猫猫”,以为法院就无法开庭判决,这是非常错误的想法。配合法院的工作参与庭审,积极答辩提交相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才能够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躲、赖、拖”永远不是正解。(姜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