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喀什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到喀什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被驳回, 满腔怒气想找法院算账,却在工作人员的解释中化为一脸尴尬。
案情介绍
喀什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甘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时,双方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将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甘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赁费,喀什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喀什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虽然双方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约定由喀什市人民法院管辖,但原告住所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被告住所地在甘肃省兰州市,合同履行地在五家渠市,此外,原告亦无证据显示标的物所在地及签订地在喀什市。故双方协议管辖系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该约定应属无效,喀什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于是,按照规定,喀什市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处理。
法官提醒: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协议管辖能够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可预测性,但协议管辖并非任意约定,还需注意限定条件 。
1、协议管辖一般适用于合同纠纷,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
3、协议管辖采取书面形式,可以单独签订协议或者在主合同中约定。
4、协议管辖约定的法院要明确具体,且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最好写清楚具体的法院名称,不有错字或别名;如果要约定具体地区,则需要确认地区内只有一个区内法院。
5、协议管辖不能既约定诉讼又约定仲裁,或者约定有顺序性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张莹馨 李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