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如果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提供劳务者受到伤害,那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18日,张先生受高先生雇佣在本村为其建盖的畜圈打堡坎。当日下午16时左右,高先生雇请的挖机在吊石头过程中,因链子被石头压住,张先生在拉链子过程中,食指被挖机铲斗抵住受伤。张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高先生赔偿伤后各项经济损失33096.25元。
庭审过程中,高先生辩称张先生为自家打堡坎受伤是事实,但张先生是自愿为其干活的,他愿意赔偿张先生医疗费4500元。在张先生出院时,他询问了张先生医疗费的金额为2000多元,其余费用他不愿意赔偿。并且张先生为其干活,他要开工钱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到高先生家为其建盖的畜圈打堡坎,虽然高先生辩称是张先生主动到他家务工的,但庭审中已明确表示其是会开工资给张先生的,双方已形成了劳务关系。高先生雇佣张先生从事劳务活动,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张先生在为高先生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高先生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张先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注意到自身的防护,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高先
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赔偿张先生伤后各项经济损失14890.45元。
普法小贴士
什么是提供劳务者?
本案中的张先生属于提供劳务者。
提供劳务者,是指未与雇主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又受雇主的委托或者指派从事有关劳务活动的自然人,其与雇主之间形成的关系包括帮工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等。
追偿对象
提供劳务者在从事指定的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
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