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是溺水事故的易发期和高发期,不少人会相约前往水库、河流等地游泳戏水。但由于对环境把握不准和对自身条件评估不足,一些人盲目下水游泳导致溺水事故发生,那么相约出行的同伴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赛某与阿某、吐某一起外出游玩,看到某村闲置未使用的砂石料厂周围的洼地存有积水,三人便在洼地积水处游泳,期间赛某不慎溺水身亡。事后,赛某家属将阿某、吐某、某村委会、某河流域管理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2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赛某在某村砂石料厂附近河滩旁边形成的洼地游泳溺水身亡,虽然洼地位于被告某村委会辖区,但并非某村委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具有经营性质的公共场所,某村委会对赛某的死亡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其次,某河流域管理局作为河道管理部门,是行政管理部门,其重要工作职能是依法管理河道,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并无保证进入河道人员安全的法定职责,因此,其对死者赛某的溺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最后,关于阿某等人与死者赛某相约去洼地游泳,不存在相互强迫的行为,且根据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记载,发生事故后阿某等人及时报警求救,尽到了救助义务。虽然两人与死者赛某共同参与本次游泳活动,但他们之间并没有约定相互照顾、看管义务,亦无法律上的特定救助义务,而且在整个游泳活动中两人没有过错行为,赛某的死亡与阿某等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赛某已年满18周岁,且无智力障碍,是身体健康的自然人,是法律定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赛某在没有携带任何防护工具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溺亡,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赛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赛某不慎溺亡,致使其父母老年丧子,其家庭境遇令人深感同情与惋惜,但赔偿责任的认定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事实证据的认定来严格界定。安全教育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法官提醒大家:要提高防溺水安全意识,筑牢安全防线,不在河边、湖边、水库及其他不安全水域边嬉戏玩耍,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游泳请选择正规的游泳场馆,不盲目下水救人,警谨防溺水事故发生。(通讯员:谢玲玲 热依汗古力·玉苏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