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高空抛物作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始终让人提心吊胆。高空抛物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存在极大的危险,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成功调解一起因“熊孩子”高空抛物引发的赔偿案件。那么“熊孩子”高空抛物,由谁买单呢?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5日,原告在家休息接到警官打来的电话,称原告的白色奥迪轿车被砸,经现场警官描述,其在出警过程中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高空抛物,经过了解发现是一小孩在家13楼向楼下不断抛扔玩具,导致停在楼下停车场的车辆被砸。由于小孩父母以维修费用太高一直未予原告赔偿,原告遂将小孩父母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支付车辆维修费3200元,误工费400元,交通费损失200元共计3800元。
调解过程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后,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法官向李某讲解《民法典》对于禁止高空抛物的规定,告知虽然物品是小孩扔的,但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对孩子有教育引导的责任,对孩子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教育李某要提高孩子安全防范意识;另一方面,考虑到邻里和睦,法官耐心劝导杨某,大家同住一个小区,应相互谅解,小孩家长已经意识到错误,对小孩进行了批评教育,也愿意赔偿道歉,杨某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车辆受到的损害合理请求赔偿损失。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说理与引导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李某赔偿杨某车辆维修费用2800元。至此,一起邻里之间的财产损害责任纠纷得以顺利化解,并当场履行完毕,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出现“熊孩子”高空抛物事件,问题的根源还在于家长的监护责任上。家长对孩子除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外,还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本案这样的“熊孩子”向窗外高空抛物的事例屡见不鲜,反映出家长缺乏对孩子进行高空抛物危险性的教育。年幼的孩子,更加需要家长在日常生活中主动承担起安全教育、普法宣传的责任,正确引导规范孩子的行为举止,孩子调皮并不是违法的借口,家长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杜绝高空抛物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热依汗古丽、李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