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兜底性条款是指夫妻双方在协议中对于未明确列举的财产进行的概括性分割的约定。常见的表述包括“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除明确列出的财产外,双方不再有其他共同财产”等。这类条款迎合了夫妻双方希望快速解决财产分割问题的需求,但要确保对双方的财产状况有充分的了解,避免因条款约定不明确或存在隐瞒行为而引发纠纷。
案情简述:
李某(男)与黄某(女)结婚十载,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了住房两套(A住房在李某名下、B住房在黄某名下),汽车四辆(一辆在李某名下、三辆在黄某名下),黄某拥有某公司股权90%。2018年,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仅列入将李某名下的A住房归黄某所有,并书写了“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条款。
2020年,黄某在网上发布出售B住房的信息,李某看到后心生不满认为黄某离婚时隐瞒了B住房、车辆和公司股权,便于2021年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所有财产分割条款,并对两套住房、三两汽车和黄某名下股权进行重新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双方进行举证,黄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可以反映出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就曾在朋友圈晒过自己名下的B住房和三辆汽车;李某的原同事到庭作证时也表示曾经见过黄某开车接送过李某;黄某所持股的公司,另一股东是李某的父亲,公司相关信息网上都可以查询到,不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并且拟定离婚协议时李某也未将自己名下的车辆、存款、公积金等其他财产写入。双方离婚协议中的“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属于兜底性条款,应理解为在双方各自掌握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是双方在离婚时自担风险的概括性分割,双方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签署的离婚协议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故《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且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情形。综上,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中的兜底性条款虽然具有一定的便利性,但其效力认定问题也需引起足够重视。当事人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细化财产清单、明确条款使用范围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同时,在签订协议前,双方也应充分了解条款内容及其法律后果,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在此,法官提几点建议:
1.明确财产清单:建议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前,应尽可能详细地列出所有共同财产,明确每一项财产的归属。这不仅可以减少日后的纠纷,还能使兜底性条款的效力更加明确。
2.细化兜底性条款:对于兜底性条款,建议当事人尽可能细化适用范围和条件。例如,可以明确约定哪些类型的财产属于兜底范围,以及是否存在例外情况等。
3.保留证据: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保留好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房产证明、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在日后出现争议时,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有力支持。(通讯员:陈婷、谢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