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有力彰显了国家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始终采取从严惩处的司法态度。
曹某经营一家保健品店,销售保健用品及计生用品,2023年1月左右,其从上门推销壮阳食品的陌生男子手中,大量低价购买了无任何检验及合格证明的壮阳保健品,这些保健品中非法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曹某在明知不能销售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获利,在店内采用隐蔽方式销售,共计非法获利2255元。
喀什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为牟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规定,未履行采购销售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法定义务,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曹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缴全部非法获利,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示:西地那非是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在食品或保健品中的非食品原料,作为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严格指导下遵照医嘱服用,私自添加在食品或保健品中,消费者盲目服用后,极易引发头痛、视觉异常、心血管不适等严重不良反应,甚至危及生命。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福祉,法官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或保健品时,务必选择正规渠道,仔细查看产品资质,切勿轻信夸大宣传。同时也警示各类经营者,审慎查验保健品的进货渠道和质量合格凭证等,禁止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法律红线不可触碰,任何企图通过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谋取暴利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王素晶、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