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非法集资,万家血本无归”这是很多非法集资案件的真实写照。许多群众对非法集资的形式、危害了解不多频频掉入不法分子精心设计的陷阱造成财产损失。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案情简介:
木某因公司资金链断裂和以偿还个人债务为目的,在没有任何手续和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聊和人传人等方式宣传合伙投资经营餐饮的高回报,承诺年利率按照本金的30%-40%每月固定分红,将投资参与人的投资资金以各种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木某通过签订投资合作协议非法集资75名投资参与人共计7579700元,以分红的名义退还金额共3128860元。木某取得被害人投资款之后部分款项以分红名义退还被害人,部分款项用于租赁公司办公室,租赁餐饮地点装修,偿还个人债务等。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木某因公司资金链断裂,以偿还个人债务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木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处罚金50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非法集资虽形式多样,但要始终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为了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人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的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携款潜逃的比比皆是。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树立风险意识,谨慎对待投资,抵制高利诱惑,不跟风、不轻信,切莫心存侥幸,掉进高利诱惑的陷阱。(通讯员:谢玲玲、魏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