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成功快速执结一起涉及19万余元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件。该案的特殊性在于,被执行人某公司因在诉讼阶段自行撤诉,导致此前劳动仲裁裁决自动生效,最终不得不履行支付义务。法官借此案提醒广大劳动者和企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对仲裁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诉需格外谨慎,撤诉裁定送达之日即仲裁裁决生效之时!
案件回顾:仲裁裁决后撤诉,协议未成陷僵局
申请执行人艾某与被执行人岳普湖县某公司因工伤待遇发生劳动争议。岳普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裁定该公司需向艾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93,572.40元。
该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声称与艾某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因此向法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该公司撤诉。
令人意外的是,撤诉后,双方并未如该公司所愿成功签署并履行协议。艾某在协议未能落实的情况下,依据已经恢复法律效力的岳普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出击:释法明理促履行,绿色通道保民生
执行法官受理案件后,迅速启动涉民生案件执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向该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面临的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甚至拘留等严厉法律后果。
收到法院文书后,该公司负责人情绪激动,向法官大倒苦水:“法官,我们本来都和艾某谈好调解方案了!是他不讲信用,我们一撤诉他就不签协议了!我们不是不想给钱,实在是气不过他不守承诺啊!”
面对被执行人的困惑与不满,执行法官沉着冷静,当场进行了清晰的法律释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当你们在诉讼中选择撤诉且法院裁定准许时,那份你们之前不服的仲裁裁决书,就已经重新获得了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应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院确认才更有保障。”
法官一席话,如醍醐灌顶。该公司负责人终于明白了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和撤诉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到再无拖延或规避履行的余地,该公司当日即将全部执行案款193,572.40元转入法院指定的“一案一账户”。法院财务部门随即高效运作,将款项全额拨付至申请执行人艾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该案从立案到执行完毕,实现了高效、精准的“履行”,有效维护了胜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迪丽努尔·阿卜杜吾普尔、宋玉龙、麦麦提·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