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后,乙公司李某带领人员到甲公司工地开展工作。在开展工作过程中,由于天气寒冷,李某自行购买机制炭取暖。次日,甲公司人员联系李某未果,寻找后,发现李某已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后,李某家属将甲公司诉至大姚法院。
在庭前分别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听取了双方的诉求后,承办法官发现了原告方的心结。原告方认为李某死亡后,甲公司的处理态度令人心寒,自己受到了二次伤害。
只有打开原告方的这个心结,才能使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于是承办法官一方面耐心安抚死者家属的情绪,积极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一方面做好甲公司的思想工作。
经过耐心开导,甲公司态度诚恳地对李某的不幸离世深表惋惜和哀悼,并对公司在处理李某身故后沟通事宜的不妥之处表示了歉意,同时也表示愿意给予原告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最终,原告方与甲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甲公司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10000元。
“把案件判好、把法理说透、把情理理顺、把心结打通,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的办案程序、办案效果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法官的职责所在。有时候打开当事人的心结比简单判决更重要!”承办法官周子菊说道。( 解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