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来,检察听证作为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办案的重要渠道,成为检察办案司法公开的重要方式,对检察机关成功办理一些复杂疑难案件、新型案件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提供了很大助力,检察听证逐渐走向规范化、统一化、常态化。但机遇与风险并存,检察听证同样也对检察人员风险预判、现场处置、释法说理等各方面综合素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以柞水县院办理的一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为例,该案办理期间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作出不起诉决定。遂以此意见召开公开听证会,如实向听证会参与人员介绍了案件事实、证据及拟处理意见,听证会经讨论,全部听证员同意检察提出的拟处理意见,听证会当场宣布讨论决定并填录了检察听证相关案卡。后因拟不起诉该案按照办案程序提交检委会决定,检委会讨论后认为该案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有必要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且刑事部分符合起诉条件,拟处理意见不当,决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该案被提起公诉。
案管部门通过业务信息传递审核发现该情况后通过核查案卡,调阅法律文书对案件实体、程序全貌有了大致了解。但本案中检察听证决定与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相矛盾,检察听证得出的结论对检察官办案有何价值?是否需要重新召开听证会检察听证?改变听证结论是否需要向参与听证的人员通报说明有关情况?案件管理部门在其中应当充当怎样的角色?
首先,《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明确规定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目的在于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且检察听证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笔录归入案件卷宗,可见检察听证结论具有程序和实体上的法律价值,检察官作出案件处理决定时应当参考。拟不采纳多数听证员意见的,应当向本院检察长报告并获得同意后作出决定,而检委会是检察机关内部议事决策机构,对本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进行讨论决策。《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办案检察官应当及时执行,故检委会决定效力明显高于检察长个人决定及检察听证决定,无需重新召开听证会。
其次,《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渠道”,“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从表述可以看出人民监督员制度和检察听证制度都是检察机关在监督办案中切实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手段,二者的参与监督的方式与程序价值取向趋同,因此个人认为在程序救济上可以互为参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检察听证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也作出了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
本案检察机关在听证期间采纳了多数听证员意见并依法做出了决定,但在检委会决议中否定了检察官关于不起诉的意见,同时否定了听证员多数意见,导致听证会实质上未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且未能当场作出有效决定,听证会实体和程序价值被搁置。为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应当综合考虑、参考听证工作、人民监督员工作相关规定,对于本案会后实质不采纳检察听证意见重新作出决定的,应当向听证当事人宣告、送达案件处理决定,将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并作出解释说明。
最后,案件管理部门在检察听证中应当着重开展事前监督服务。本案系通过案卡传递审核发现,不论是日常流程监控或是案卡规范性填录均未设计相应规则,因此无法即时发现,案管工作人员发现后也无法通过系统流程监控对此进行监督纠正。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案件评查是指对已办结案件进行检查评定的检察业务管理活动。省市院对案件评查的重点案件评查范围、专项评查、案件评查等级均进行了细化规定,依据相关规定本案不属于本年度评查的重点案件或专项案件;常规评查采取随机抽查,通过本案极有可能成为案件评查漏网之鱼,即使被评定为瑕疵案件立即整改,也距离检察听证周期过长,整改必要性和时效性大打折扣。由此可见事后监督手段有限且效果较差。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了召开听证会的相关准备工作,包含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等。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业务枢纽,有责任与办案部门配合,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统筹深化检察听证工作。为做好事前监督,案件管理部门可以在业务部门提出听证意见之后便跟进联系,协助业务部门抽选适当的听证员,确定听证参加人,对听证方案提出意见,并派员参与听证,督促办案部门及时填录案卡,在案件后续处理期间实行跟进式监督,确保检察听证程序规范,听证决定落到实处。
综上,个人认为对于检察机关会后改变听证决定的,应当参照不采纳多数听证员意见相关工作规范,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将决定和理由同步告知听证员,作出解释说明,以此维护司法公信力。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听证进行监督服务是其枢纽职能的体现,对于以检察听证提升司法公信力,确保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案件管理部门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突出做好事前监督、事中跟进、事后提醒,以提质量、增效率、强效果为目标,主动作为,能动履职,找准工作着力点、结合点和切入点,抓好日常监管,推动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杜渭翠)